2016年注册分公司所需资料及费用
2016 年申请注册分公司需要用到的资料有什么呢?注册分公司用到的费用又是多少钱?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分公司资料”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设立中各流程需要的花费(仅参考)
核名
核名费(30元)但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费是50元,金牛区核名是不需要费用的。一般的核名都能够在第二天拿到核准通知书,但是如果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省名(从2011年1月1日起,冠省名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一般需要5到7个工作日。(核名的时候一般准备3到5个名字,按照规定,同行业中有重名、驰名商标不予核准)。
工商设立登记
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就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资料设立登记了,你需要准备的资料是:核名通知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产权复印件、租房协议、验资报告正本。到工商局领一张企业登记设立表,按照格式填写,加上所准备的资料交到受理窗口,如果受理之后一般在第二天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在工商设立这块,工商局收取的费用是按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八(一千万以内)一千万到一个亿是万分之四,一亿以上不再收取注册费。
刻章
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去刻章了,刻章比较简单,只需要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因为是上网章,需要去公安局备案,这个刻章公司就可以代办了,交了资料第二天就能够拿到印章了,印章是三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三枚章都有上网编号且编号不一样。成都刻章的费用一般在320元——580元不等。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所需要的资料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记得还要带上公章。窗口受理之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就可以领取,费用是108元,市工商局收费是148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股东身份证、产权、租房合同、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有些区还需要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原件主要是查法人在其他地方有没有欠税或者偷漏税。还需要填写一份税务登记表。窗口受理后一般当场就可以拿到,有些区是需要第二天才能够拿到的。办理税务登记证不需要交费,但是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在5到7个工作日内需要去主管的税务机关报到,不然会罚款。
提示:办理完以上这些,企业登记设立就算完成了,但是还有事没有办完,下面就应该去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办理银行基本账户
开设基本账户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带上身份证原件,三枚上网章,所有股东要到场签字。银行资料收集齐全后会派人去企业所在地照相核实地址然后上报人们银行,审核批准后会颁发开户许可证、这样基本户就算开好了,激活后就可以正常使用了。这个时候早申请网银和支票,支票需要购买密码支付器(430元)。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一般需要2到4个星期,主要是看银行的办事效率。开设基本账户的费用根据银行的不一样而不同,从430元(民生银行)到2200元(工商银行)不等。
以上这些办完之后,你公司注册的所有流程就办完了,剩下来,你需要跟银行签订一个代扣税协议,以后你每个月的税收直接从你公司的基本账户扣除。每个月需要按时申报纳税,每年需要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基本账户做一个年检。
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1、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某金属总公司的章程中规定:“金属公司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决定,并由董事长签字方能生效。”2008年5月,该金属总公司在哈尔滨成立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2008年7月,分公司经理陈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向招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于是银行要求总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总公司以分公司经理的任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不予偿还。银行遂将金属总公司与哈尔滨分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律评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哈尔滨分公司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但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因此,银行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本案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总公司不履行清偿义务的理由是分公司经理的任命违反公司章程,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只具有内部效力,不能约束公司外的第三人。陈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这些文件具有公信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陈某的身份的合法性。
2、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此复函本人没有找到,引自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蒋贤争文章)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观点一和观点三都将《公司法》第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是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3、分公司的债务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4、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责任。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有关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规章制度可以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无论哪一个人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有法律义务去承担。但作为律师,从保护好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当事人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一并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当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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