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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代办公司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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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代办公司增资

  任何公司只要符合了条件都可以申请办理增资,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代办公司增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10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的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缴纳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增加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资八大法律问题

  第一,主要资金来源的法律地位。

  第二,投资者是主要的法律地位。

  此外,中国的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与此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处,在没有进行彻底的调查和核查的投资项目和资助人才,容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人们支付保证金公司增资或其他品种的成本,资金应仔细检查,以确认该人的财务状况,以防止弄虚作假。

  第三,公司增资选择。有许多方式的筹资办法,如:债务公司增资,股权公司增资,优先股公司增资,租赁公司增资,公司增资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双方的分布有很大的不同是影响的主要业务。

  第四,投资和公司增资项目,符合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产业政策。现有的政策环境,在中国,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投资不得甚至涉足民营企业。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在债务公司增资的主要还款计划,利息,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必须把重点放在在贷款合同协议。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或其他资产,以获得该公司的股权投资,您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这一比例的分红和时间,等等。另一方面,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投资建议给我们写信。刘先生被要求提供文件的业务计划。三种不同的文件名,或多或少相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公司增资的各个方面的介绍。这些文件的书面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者,以确定是否一个基本的基础投资。

  与此同时,该文件需要写入了法律依据,如项目对保护环境的要求必须是在一个现实的方式,否则,如果该项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措施或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被禁止环境保护署将继续行动,损失无法估量的。

  第七,尽职调查可能参与。律师尽职调查的公司增资,投资和公司增资项目涉及的法律地位,充分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者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投资和公司增资安排人达成协议的项目,双方将尽快成立企业的分配权利的比赛。由于法律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公司治理结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对小股东的利益情况。体贴的股权进行详细安排,公司增资者和投资者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一、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

  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

  (三)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二、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

  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一)“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案例分析1: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实收资本—— A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之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为是相等的;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200万元(1000×20%),与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200万元是相等的。这就是所谓的“平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200万中的160万元(2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所得,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同样自然人投资者A和被投资企业B公司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二)“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A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25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获得B公司20%的股权,而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买的单。这涉及到A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如果对A不征税,则一定会引起避税行为的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认为对A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3: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溢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1%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1%,解得:a=1(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A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9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91万元(900×99%),大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91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少81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溢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8万元(800×1%)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99万元(100×99%),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而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91万元(900×99%),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多了91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少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获得B公司1%的股权,而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B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对于自然人股东C在B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增加91万元,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四、分析结论

  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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