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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名称对税务影响后果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公司的名称做了变更,对税务有什么影响吗?如何办理变更公司名称的登记,需要带上什么资料吗?小编把整理好的变更公司名称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名称变更税务有影响吗

  答:当然影响. 带着IC卡到税务局领表,进行纳税人信息变更,要盖很多章咧.

  怎么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两种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个,即一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是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2)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侵犯了股东的合法程序性权益(如表决权等)时,由于该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不影响决议的做出(影响决议通过的,属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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