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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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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销分公司

  在上海的一家分公司如何申请注销?分公司的注销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上海注销分公司”,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怎么注销公司?

  一、如何注销公司?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二、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权如何处理

  1、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3、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6、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可认定为歇业的情形

  (1)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掌握企业法人的歇业时间

  (1)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

  (2)明确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必要性。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

  (3)歇业时间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1、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2、有可能遭受罚款,税务列入监控黑名单。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从法理角度来说,公司的注销是有很多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先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三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王某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为逃避责任,以清算组负责人的身份,假称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对王某作出任何赔偿,也没有就公司注销的有关事宜向王某作过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会发出过注销公告。

  二、法理解析

  股东将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逃避向劳动者承担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劳动保护责任。

  一方面,李某注销公司的行为违法。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则进一步指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也就是说,注销公司时,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而李某所负责的清算小组,未通知债权人。王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赔偿损失,王某当属债权人),也未在相应报刊上进行公告,甚至从申报到公司被注销,时间也不到一个月,明显违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中也有相应的内容。故李某作为独资公司老板,也是清算小组负责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王某有权直接向李某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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