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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变更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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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变更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需要办理名称变更,这变更的流程应该如何做?变更名称有什么要准备好吗?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称的变更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可变更的内容

  1、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住所的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6、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什么是企业名称权

  1、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2、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和第21条亦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保护的对象——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已从单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业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3、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

  (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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