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
请问:现在的小微企业主要能享受什么优惠?有没有什么政策内容啊?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相关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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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确保政策普及到位。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手机短信、微信、税企QQ群、入户辅导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国家连续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等,厘清政策难点盲点。同时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目前,共举办各类小微企业专题培训5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简化流程,实现办理提速增效。对小微企业提报的减免税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办税流程进行精简,提升政策解答与执行的规范性、一致性,实现受理流程提速;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电话告知、上门提示等方式,提供“点对点”服务,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享。
服务前置,帮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日常办税环节,建立纳税提醒机制,并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新办小微企业,主动提醒其办理相关涉税审批手续,对政策效应和具体落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加强督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将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分局重点督办事项,对发现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的部门,实行批评问责,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力;加强走访调查,对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及时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和企业变动情况,摸清税源底数,严格核查其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以及享受免征的优惠情况,做到政策执行合法、准确和及时。与此同时,积极与县科协加强合作,帮助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创优,促进企业增收增效。
广西地税部门:小微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2014年起,符合享受小型微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如何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问: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金融企业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小微企业于今年2月份在南宁市不同城区提供零星建安劳务工程,取得营业收入合计5万元,按照现行小微企业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可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应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函〔2014〕37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市不同城区申报,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