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有哪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党中央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大众创业万众创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仅参考)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财税〔2014〕39号)
(五)安置退役士兵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财税〔2014〕42号)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98号)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63号)
(六)技术转让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3〕106号)
2.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
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财税〔2015〕119号 )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税〔2015〕119号 )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九)节能环保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0〕110号)
2.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10号)
3.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
4.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
5.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0号)
6.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十)资源综合利用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资源综合利用的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5〕78号)
2.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3.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背景材料(仅参考)
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审定。6月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陆续出台了大量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为推动创业创新蓬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
(一)政策缺乏系统性,落地性较差。截至目前,各部门、各省(区、市)已陆续出台支持创业、创新、就业的政策措施共1997条。其中,以来,以部门名义出台的有119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7个创业创新相对活跃城市出台的有129条。总体来看,政策交叉重复多,缺乏顶层设计,有的政策可操作性、落地性较差,改革性举措少;一些政策执行程序繁杂,传导时间较长;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出台的政策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联动。
(二)创业融资供给不足。创业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规模小,难以满足创业企业直接融资需求。国有资本对创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创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以创业需求为导向的政策发布、中介服务等系统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宣传和解释不及时、不到位。
(四)创业孵化水平较低。据初步统计,我国共有16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但创业增值服务严重不足;一些新型孵化器普遍盈利模式不清晰,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文件起草工作组,并组织专家系统分析研究,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次征求各部门、各地方意见,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的定位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必须立足全局、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尊重创业创新规律。通过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实现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为此,《意见》定位为“一条主线”、“两个统筹”和“四个立足”。“一条主线”就是要确保政策措施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落地性,加快政策执行传导进程。“两个统筹”就是要统筹做好已出台与新出台政策措施的衔接和协同,统筹推进高端人才创业与“草根”创业。“四个立足”:一是立足改革创新,实现“放”与“扶”相结合;二是立足加强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三是立足创业需求导向,推动创业、创新与就业协调互动发展;四是立足加强执行督导,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重点是统筹建立推动创业、创新与就业协调互动发展的普惠性政策措施,形成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联动和政策合力。通过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机制,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意见》共包括三大部分,11个领域,30个方面,96条政策措施。第一部分,阐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第二部分,从8个领域、27个方面研究提出93条普惠政策措施。第三部分,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加强政策督查落实等3条保障措施。
(一)关于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系统阐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提出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坚持开放合作、推动模式创新。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让千千万万个创业者活跃起来。
(二)关于政策举措
《意见》从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财税政策、搞活金融市场、扩大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创新平台、激发创造活力、拓展城乡创业渠道等8个领域,提出了27个方面、93条具体政策措施。
1.在“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方面。包括: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等4个方面。这些举措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创业创新市场环境问题,从破除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障碍入手,努力营造适应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
2.在“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方面。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等3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是在总结现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各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环境的鼓励和引导,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促进支持作用等,使所有创业创新者享受到更加普惠性的财税政策支持。
3.在“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方面。包括:优化资本市场、创新银行支持方式、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等3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是为了缓解创业创新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创业创新的功能,为创业创新者提供更加低成本、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4.在“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方面。包括: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实施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等4个方面。这些举措强调通过大力发展对创业创新最具引导带动作用的创业投资,形成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性循环。
5.在“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方面。包括: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研究探索创业券和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4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是推动形成服务创业的市场业态,通过市场方式对创业全链条的支持,实现创业服务资本化、产业化,引导更多资源服务创业创新。
6.在“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方面。包括: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等3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明确政府在创业支撑领域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共同打造支撑平台的良好局面。
7.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方面。包括:支持科研人员创业、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等3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是针对创新型人才的创业需求,从激发创造活力的角度,提出更有效、更具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
8.在“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包括: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等3个方面。这些举措主要针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城市就业困难人群的创业需求,从拓展城乡创业渠道的角度,提出配套支持政策。
(三)关于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加强政策执行督导,通过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实实在在落地。
猜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