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税收政策研究
创业税收政策研究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税收政策研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税收政策研究
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强调,要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让每个有创业意愿的人都拥有自主创业的空间,让创新创造的血液在全社会自由流动,让自我发展的精神在群众中蔚然成风。借改革创新的“东风”,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
近两年来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频出,这些创业的种子正成为经济最鲜活的细胞,它与创新创造结合起来的力量,是中国经济最持久的动力源。然而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一些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亟待打通。这里有证书证明带来的障碍,也有信息不畅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深化改革来解决,也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更细致周到的服务,真正把青年创业放到心上!
在逐年增加的就业大军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离开“找工作”的队伍,在创业的土壤中摸爬滚打,CEO不断涌现。国家层面也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浇灌”年轻人创业的幼芽?怀揣着创业梦想的莘莘学子,能够借政策之利纵横商海吗?
怀揣创业梦
如今,“创业”在年轻人眼里越来越诱人。报纸上、荧幕上的创业故事成为他们明日之梦的脚本,知名企业家的传记成为他们创业路上的“圣经”,身边朋友的创业经验更是成为坚定创业信心的最后砝码。
晚上11时,王鹤的QQ头像仍然亮着,旁边的签名上写着代理的服装品牌“大嘴猴”。王鹤是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他说自己从小就喜欢时尚,梦想是开一家时尚服装店。大学三年里,他做过西餐厅奶茶西点销售、联通促销也兼职卖过电视、衣服。大二时在石家庄最大的广告公司实习后,王鹤发现对口工作与想象中差别很大,给别人打工自己一点也不快乐。经过深思熟虑,今年3月,他向朋友借了5万元在学校旁边开了家服装店。王鹤每月需缴纳3000元租金和100元水电费。王鹤并不了解税收政策,也不清楚,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帮扶政策。
黑龙江大学开始进行创业教育。与许多高校一样,学校依托大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扶持在校的学生创业团队。该校创业教育学院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学校提倡融入式的创业教育,通过具体实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
教育部曾在“十二五”期间启动实施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部和财政部每年面向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下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由中央财政按照平均一个项目1万元的资助数额,予以经费支持。陕西师范大学就业中心主任田安政是本学校该项目审核的评委,他表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大学生就业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来“毕业即失业”、“毕业找不到工作很丢人”的观念正在同学中慢慢淡化,学校每年的创业项目申请都有200~300名同学报名,但就本校学生创业项目来看,创业类型相对单一,多集中在淘宝店、书吧、咖啡馆、餐厅、家教等几个行业领域,创业思路需要打开。
享受政策优惠困难重重
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帮扶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但仍有不少创业的大学生对这些政策知之甚少。还有一些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认为,申请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麻烦。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大学刚毕业的赵满,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注册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听说国家有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赵满便携带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但工作人员却告知赵满无法批准,理由是规定中明确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满足“从事个体经营”的条件,即申请者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而赵满注册的是公司,所以他不能享受此政策。他感到很困惑,成立公司也是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种形式,为什么没有被纳入规定?“不好说这个规定是否合理,但我觉得国家还应该有类似的条例,我会找一些相关文件认真阅读理解,咨询有经验的朋友,看看到底是税务部门的问题还是我理解的问题。”
对于赵满遇到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认为,规定合法却不合理。确实有申请税收优惠的创业大学生必须满足从事个体经营的规定,但不能因创业形式的差别否定大学生创业的身份,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政策制定得比较死板,是否提供扶持应根据大学生创业的身份,考虑创业大学生是否处于弱势,这才是最根本的。”曹明星说。
此外,某大学创业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的确对大学生创业有鼓励和扶持政策,但不同地区和学校的落地效果不同。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有效落地,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在政策出台后接受速度较慢,落实滞后;二是政策没有地域特色,各省的不同情况没有区别对待;三是税收政策跟高校连接不紧密,有时需学生个人去相关部门申请;四是政策在高校内的宣传不到位,一些大学生并不知道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税收优惠如何落地
有专家认为,要真正鼓励大学生创业,政府首先要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一个正确的定位。从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政府显然是将大学生群体与残疾人、失业人员、“40、50”人员、军转人员等同起来考虑的。其实,和其他创业群体相比,大学生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年轻、有闯劲、知识丰富、综合素质高等。基于此,大学生创业具有更强的成长性,未来将会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税收,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在制定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政府应该将其与其他创业群体区别开来,并将这种区别体现在享受优惠的门槛、范围、力度等诸多方面。
曹明星表示,按照国家发展的趋势,目前应该不会将大学生与其他创业者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做更加细致的差别处理。大学生创业和其他群体到底有多大差别?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他看来,大学生税收政策落实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税收政策过于复杂。普通老百姓,不愿意花精力了解政策。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如政府或企业,如果不是强加的义务,从执行成本和利益让度上面来讲,也存在惰性,这是执行难、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曹明星认为,在整体税改中,税收优惠只是很小的构成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存在,但是决不能泛化和过滥,问题的根源在于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对于如何解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曹明星指出,一是政府和企业要减少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动力;二是避免税收政策复杂化;三是需要有一定的机制来运作,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对大学生税收开放更多的优惠政策并不能解决就业难和创业难这样的难题,还要在税制改革上下功夫。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表示,大学生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策宣传不到位。解决“落实难”问题,首先需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用活用足”。在贾绍华看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政策层面推行了“两大管理”,一是权力清单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二是负面清单管理,即尽量将市场能做的事情下放给市场。
他认为现在正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好时代,社会和家庭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个宽松的氛围。在国家政策、学校教育开展合理引导的同时,还要敢于“兜底”,即为创业失败的大学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在精神上给予支持。“国家已经开始‘兜底’了,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待业保险’等。学校方面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宣讲创业环境、解读国家政策,在宣传过程中不仅要宣传成功案例,也要宣传失败的案例,失败的教训更值得借鉴。”贾绍华建议,对大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端正创业观念,不能急于求成,创业失败也不怕丢人。
某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建议,在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应采取校政合作的机制,高校教师有时在创业指导时,可能不会将讲授内容与国家政策很好地衔接起来。这就需要高校引进一些政府人员定期来学校落实政策的指导,使大学生真正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并加以落实。
新疆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幅度扣减相关税收,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吸纳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幅度扣减企业相关税收。
自治区下发这一文件,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4]39号)要求,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新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目前自治区地税局已经将这一文件下发至各地州地税局。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为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又对具体实施问题作出《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根据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授权,省政府已经明确按照最高上浮幅度确定限额、定额标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浙江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联合发文)贯彻落实。
自主创业相关申请程序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所在高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税人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按比例换算其减免限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
相关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34号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为限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税收政策管理程序
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将依法予以惩处;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保管、管理、使用规则。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明确了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如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予以协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创业税收政策研究,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