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最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有什么相关的政策?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五: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及时报告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微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非居民企业无缘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以下期间内,还可以按照下述规定,享受利润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称减半征税政策):
1、2015年度
(1)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20万元<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所属期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
(2)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 仪器、设备购进时间 | 单位价值 | 适用政策 |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014年1月1日以后 | 100万元(含)以下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
100万元以上 |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2015年1月1日以后 | 100万元(含)以下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
100万元)以上 |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