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大学生创业政策包括什么(2)
最新的大学生创业政策包括什么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
1.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2. 企业条件
按照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引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符合“微型”或“小型”企业条件。
3. 高校毕业生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就学(本、外地生源均可);外省市生源在外省市就学的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内;
(2)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大专以上学历;
(3)单位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为初次享受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本单位做完就业登记手续;
(4)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日期必须与就业登记时申报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4. 资助标准
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 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
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社保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2. 企业条件:成立期限在5年内,非上市公司,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3. 高校毕业生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学(本、外地生源均可);外省市生源在外省市就学的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内;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两年之内,大专以上学历;
(3)单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为初次享受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本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4)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日期必须与就业登记时申报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4. 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企业部分。
五、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1.申请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 优惠政策
(1)小额贷款。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 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 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2)税收减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月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最新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新的一批创业热潮也随之而起。据此,深圳市推出了许多有利于大学生的创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力度。
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最高3000元的补贴。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自毕业学年起3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以下资金补贴项目: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给予财政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20万元之内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可免办理反担保手续。高校毕业生进行网络创业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2、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商事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
3、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减免。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5、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补贴。
7、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8、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免收3年人事档案保管费、代理服务费。
对符合当年度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条件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办企业的,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三)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大赛等活动。
二、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一)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
本市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可按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在本市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二)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其提供电话访问、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就业见习或职业培训机会。对离校时仍未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所办理求职和失业登记。
三)强化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对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我市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
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本市求职创业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备齐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在自愿原则下接受就业指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在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各区(新区)发放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委转移支付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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