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厦门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创业政策是影响创业活动水平和质量的关键因素。残疾人做创业也是有一系列的创业优惠政策的,在厦门的残疾人做创业能享受哪些创业优惠政策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厦门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厦门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简介
今后,符合条件的厦门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将可享受最高1.5万元的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满一年者,还可享受一年3000元的经营补贴。另外,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的残疾朋友,还可获得政府创业就业奖励。
《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日前正式出台,有效期5年。厦门市残联理事长曾毓琪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今年7月1日起,符合政策条件的残疾朋友,就可以开始进行申请了。
根据《通知》,此次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残疾人。
符合条件者,可于7月1日起,到所在社区(村委会)、街(镇、场)进行申请,初审后报市、区残联,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资金将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为了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残疾人就业,新政策还规定:厦门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性补贴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将给予2000元/年的奖励。
拟申请者,除要求具有厦门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还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需要注意的是,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即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此外。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残疾人,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及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各级残疾人联络员、进入福乐家园和街(镇、场)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人员,以及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人员,不适用该新政策。
厦门创业背景
解放前,厦门是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商业消费性海岛城市,经济基础脆弱,结构畸型,生产落后。解放初到1978年,由于受到海防前线国家投资少、“大跃进”对生产力的破坏和““””的影响,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不稳定,人民生活停留在较低水平。1978年,全市生产总值仅4.8亿元,财政收入1.54亿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11.1倍和20.26倍,年均增幅仅9.3%和11.5%。工业总产值7.21亿元,农业总产值1.5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4亿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33.3倍、4.0倍和4.2倍,年均增幅为13.5%、5.9%和6.1%。人均生产总值仅52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6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68元,比1950年分别增长4.9倍、24.3%和1.8倍,年均增幅分别仅6.6%、0.8%和3.7%。
截止200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累计达到1 946.37亿元,建成各类房屋面积达6 258.28万平方米,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市实现生产总值759.69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1 394.17亿元,完成农业总产值30.4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比1950年增长496倍、5 032倍和14.8倍,年均递增12.4%、17.4%和 5.3%。财政总收入149.2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0.34亿元,比1950年分别增长2 131倍和535倍,年均递增l5.6%和12.6%。全市人均生产总值(按户籍人口计算)达到53 58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91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 152元,人民生活步入富裕型小康。
截至2012年,全市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817.07亿元,增幅呈稳中有升态势,较年初提升4.4个百分点。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是25.21亿元、1374.01亿元和1417.85亿元。产业结构从上年的1.0:51.1:47.9调整为0.9:48.8:50.3,二产比例略有下降,三产比例持续上升,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2016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拓展残疾人创业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帮助解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履行公民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就近、就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
第七条 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及按规定减免税收,其它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免收可免的各项收费(如卫生服务费等)。
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在农村开展种养殖业。凡以种养殖业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或年养禽1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头以上,或年养羊 100头以上,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的,其用于种养殖业的商业贷款,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由市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为二年。
第九条 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予以受理。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
第十一条 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抚养义务人而无抚养能力)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一律实行五保,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对城市“三无”残疾人给予重点救助,并逐步过渡到由县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第十二条 凡吸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凡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四条 取缔现有无证占道经营的擦鞋摊点,由市城管部门定点后,优先提供给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持证、统一着装经营。
第十五条 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可到各级残疾人机构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帮助办理各种就业手续。
据了解,计划中规定,在2016年~2018年,我省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扶贫标准进一步提高。三年内全省每年将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10000名;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30个。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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