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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汇总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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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汇总答问

  许多准备创业的小伙伴会问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问题,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问题的解答,欢迎阅读。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汇总答问

  当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该如何解决?

  创业担保贷款能解决这一难题。它是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随着2016年的到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也将有所调整。那么,今年我市的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如何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哪些人员?近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就记者提问进行了解答。

  问:目前,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基本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现在,创业人士想要申请贷款需经过6道程序:个人提交申请,社区、妇联或共青团等基层组织推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定,签订相关手续,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回收。

  问:我市贷款对象有哪些人员?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进行自主创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微企业都可以申请创业贷款。

  具体贷款对象为: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下岗失业、就业人员;持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未就业自愿到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持外出务工证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持被征地证明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南水北调征迁人员、棚户区改造人员;持相关创业证明的农村自主创业妇女;符合政策的其他人员。

  问: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所有人员申请贷款,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户主及本人页)、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状态为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在校学生除外)、营业执照(副本,在市百货大楼、新亚商厦、三维商业广场等大型商场经营的提供租赁协议即可)、贷款申请书、担保证明、创业培训证明。

  各类人员另需分别提供的材料为: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未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生)需出具毕业证、人事代理手册(或在读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复转退役军人需出具退伍证或转业证、自谋职业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具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需出具残疾人证、残疾人优惠证等有关申贷资料;回乡创业农民工需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外出务工证明、创业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被征地农民、南水北调征迁人员、棚户区改造人员需出具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被征地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自主创业的农村妇女提起申请,需出具户籍所在地村、乡镇或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创业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

  特殊行业申请贷款,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种植、养殖户需出具场地租赁协议、经营所在地农牧管理部门证明、乡镇或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业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出租车营运户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城市出租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城市出租车驾驶服务资格证、驾驶执照等有关申贷资料;从事货运的营运户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证、货物营运证、驾驶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贷资料;属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需出具属地商务部门认定证明;从事其他特殊行业人员(如医疗医药、农资种子、美容保健等)需出具所属行业许可证等资料。

  问:贷款额度及期限有何规定?

  答:贷款额度:根据申请对象的经营项目、经营行业、规模效益和实际资金需求等综合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组织起来就业的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负担利息的贷款不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一致。

  拓展阅读: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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