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创业政策
对于国外创业,国外政府有什么政策支持呢?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国外创业政策。
国外创业政策: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
为了鼓励小企业充分发挥其技术潜能,提供激励以推动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商业化进程,198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SBIDA),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经过几年的试验,这项计划获得了很大成功,使得许多高技术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大批高技术成果开发成产品并推向市场。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国防部、教育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每年拨出其研究与发展经费的1.25%,用于支持高技术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1992年,国会对这个法律进行了修改,将比例提高至2.5%。现在,每年SBIR项目的可用资金已达到12亿美元。SBIR这些资金是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赠的形式交给小企业。对这些企业,SBA不拥有企业股权,也不对利用这笔资金研发出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
"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是根据1992年"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设立的,目前,在5个联邦政府机构(商务部、能源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中实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政府机构将在该机构以外进行的研究以及研究与开发项目中的一部分留给小企业以及与他们合作的非赢利研究机构,以作为合作研究与开发的成果。
国外创业政策:实施新兴市场创业投资项目(NMVC)
自克林顿政府以来,美国又实施了新兴市场创业投资项目(NMVC)。这一项目主要是为了填补传统的股权融资在中低收入地区(LMI)失灵的空缺。与SBIC项目不同,NMVC项目提供两个关键内容:一是经济发展;二是可操作的、密集的技术援助。因此,NMVC项目注重对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两个要素:一是股权融资--为培育小企业的增长提供一种长期资本;二是技术援助--提供实际训练型的技术援助,以确保企业的长期成长,为投资者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在各地区提供优质的工作岗位。
国外创业政策:为创业投资行业提供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一直都是影响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政府在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从49%降至28%,当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带来了创投行业的第二次繁荣。此外,联邦政府还提供特殊的税收激励,鼓励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比如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
国外创业政策:创业投资体制的主要制度创新
美国的创业投资始于20世纪40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其中突出的制度创新包括:(1)探索创造了"有限合伙制"这一高效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较好地实现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结合,被广泛认为是最为经典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有资料显示,美国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约70%都采用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2)建立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有若干种渠道,通过发行股票上市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方式。美国除了建立发达的股票主板市场外,还有NASDAQ、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等,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为投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选择。特别是NASDAQ与主板市场相比,交易门槛更低,更符合创业企业的特点。
为了刺激流向小企业的股权资金和长期贷款,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并颁布《小企业投资法》,批准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监督管理。小企业投资公司自身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或股份公司制等组织形式。由于SBIC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结构不匹配等问题,美国国会于1992年通过了《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对SBIC计划进行了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政府为SBIC到资本市场发行长期债券提供担保替代原先的政府直接提供短期贷款方式,二是在资本额度、股权结构、管理人资质等方面提高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门槛。SBIC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及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与主要投资于扩张期及以后创业企业的一般创业投资机构形成了有益的补充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