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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全民创业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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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创业园区建设水平。各县(市、区)要在优化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一批创业园区,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平台。各类创业园区要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环境生态、用地集约、服务集成”的要求,制定高标准的建设规划,完善配套功能,做优发展环境,做强产业特色。对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一律进标准厂房,不再单独供地。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2013年至2015年,新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厂房不少于400万平方米,新增入园企业1000户以上,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率达90%以上。强化政策扶持,市本级从2014年起每年设立工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后根据需要逐年递增,重点用于对各类创业园区建设的考核奖励。完善标准厂房的配套设施建设,增强各项服务功能,企业可根据功能选择厂房,实现拎包入驻。

  加快特色街区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大市区特色创业街,集中打造金融城、现代物流中心、汽车文化名城、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集散地等大型创业载体。着力打造餐饮、休闲、文化等特色街区,纳入统一服务范畴,对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规划建设特色小吃、小商品夜市等创业阵地,引导初创人员集中入驻,对夜市经营者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免收各类管理费用。

  盐城市全民创业政策:强化政策支持

  大创业扶持。市本级从2013年起筹集1000万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以后根据需要逐年递增。此项资金按照盐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各类创业主体创业专项资助、初次创业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创业场所租金水电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奖励、创业型城市创建等。

  加大税收扶持。自 2014年1月1日起,市区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兴办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项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 、第二年和第三年 50% 由同级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全面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大金融扶持。组织开展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升级扩面主题活动,以“小微企业融资直通车”、“中小企业金融超市”等形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有专项规模、专类产品、专业团队、专门流程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同期、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推进现有担保公司通过增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对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并且担保贷款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考核每家奖励20万元。

  减轻创业负担。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分时电价、优惠电价、最大需求量、功率因素等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电费支出。免收企业土地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挖掘修复费);减半收取企业新建厂房测绘费;降低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安定保用户报警系统服务费。实行创业保护,企业过失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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