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创新创业政策(2)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支持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 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支持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潍坊市创新创业政策:实施多渠道创新创业资助
资助创业者购买住房。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性,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资助创业者租赁住房。对到中心城区自主创业的本科以上(含本科)高校毕业生,租赁普通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给予每月300元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团队)的,每年遴选一批,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受理地点:市委组织部)
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受理地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补贴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提高到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由每个岗位2000元提高到2500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提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面向全国选择高质量培训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支持免费向学员提供定向创业培训服务,在省级每培训1 人补助培训机构800元基础上,市级再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支持举办各类创业宣传活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成果展等活动,经认定为市级重大创业宣传活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列入“潍坊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的创新人才,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的,提供研修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对新评选的“为创业作出贡献集体”“潍坊市创业之星”“潍坊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按规定给予奖励;设立“市政府创业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优化创业审批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划定专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牌子)牵头,集中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实行创业项目“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站服务”,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发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据悉,《潍坊市支持创新创业财税政策30条》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其他财政支持政策的, 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