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在农村的残疾人做创业也是有一系列的创业优惠政策的,现在最新的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内容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农村残疾人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看完你就明白了!
最新残疾人创业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对残疾人创业或就业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个人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加大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帮扶力度,积极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补助标准
“十三五”期间,每年扶持4000名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每人补助5000元。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农村困难残疾人。
(二)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劳动生产和经营能力,有通过劳动实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意愿。
(三)开展的生产经营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等,具有实际可行性,可扶持、可持续,易见效,能达到创收增收的目的。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1)个人填写的《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1份,对《审批表》中家庭状况、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况应如实填写。(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二)村民委员会推荐。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并填写认定意见和推荐建议,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资格、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中筛选提出扶持对象,由乡镇(街道)政府在《审批表》签署对申请人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审核意见和推荐建议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四)县(市、区)审批。县(市、区)残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一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媒介(县级政府报刊、电视台、“残疾人在线”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汇总审批表(附件2)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省残联根据各年度扶持任务,综合考虑农村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人数、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央苏区县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确定各地项目任务指标。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按照项目任务指标分配和补助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到各设区市。
(二)设区市残联会同财政要将省下达的年度项目任务指标、补助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于每年7月31日前确定扶持对象,完成审批;8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足额发放给扶持对象。
(三)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是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增收、改善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项目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管理。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规范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发放。同时要加强工作协调,抓紧项目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扶持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批确定扶持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录入省残联“海西助残”管理系统。要建立项目工作档案,对《审批表》、汇总审批表、项目公示、项目资金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凭证、检查指导情况等材料应及时归档。
(三)落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持对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指标、资金,严禁在项目指标分配中优亲厚友。扶贫建档立卡户扶持对象在5年内项目扶持不超过3年,其他扶持对象在5年内项目扶持不超过2年。各级残联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设区市残联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应督促整改。省残联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每年要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
(四)提升扶持成效。各级残联要主动为扶持对象提供服务,尤其是县(市、区)残联要切实掌握扶持对象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对其生产经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确保扶持对象家庭增收。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撬动作用,结合本地农村困难残疾人的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扩大项目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帮扶力度。
六、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安义农村残疾人最高可获8万创业补助
“现在政策真好,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有奖励,更激发了我的创业积极性。”日前,安义县万埠镇罗山村残疾人陈勇领取4万元养鱼奖金时兴奋地说。
据了解,为激发残疾人创业热情,安义县向全县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发放财政补助。此次补助对象为经县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安义县的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户、种养业基地。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户、种养业基地将可得到一次性1至8万元的财政补助。同时,该县还将根据种养业基地、种养业大户安置残疾人数额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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