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创业政策(2)
宁夏就业创业出优惠新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消息,宁夏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促进就业、积极推进创业推出了一揽子优惠补贴政策。该《意见》是宁夏自2008年实施全民创业工作以来,推动就业与创业工作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据了解,今年宁夏主要以“大力促进就业”“积极推进创业”“切实强化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四个方面推出多条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宁夏从创业平台的孵化、小微企业准入环境等就业创业内容给出了具体的补贴及鼓励政策。
“根据文件要求,自治区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并提高了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自治区人社厅创业与就业促进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提高贷款额度,自治区提供了降税、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共计16条。
根据《意见》要求,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此外,《意见》中还涉及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若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若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享受社保补贴。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宁夏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1月—6月,全区新增就业5.5万人,完成目标任务75.3%,同比增长3.4%;城镇登记失业率4.02%,同比下降0.04个百分点。
宁夏返乡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税费减免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对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创业门槛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登记为创业场所。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放宽经营范围,鼓励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
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金融服务
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
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受理返乡创业人员贷款申请,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个人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对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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