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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围绕着残疾人创业,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创业优惠政策,残疾人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锁)、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人社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额的70%,期限为三年。

  (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最新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企业用工优惠政策

  福建省残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行文)出台了《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6号)、《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7号)、《关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8号)、《关于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9号)、《关于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90号)。以上5个文件中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自2015年6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五)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经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促成残疾人实现就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具有乌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无业残疾人。

  二、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三、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3.对开办按摩诊所的盲人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4.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的扶持对象只能选择一种标准进行扶持。

  5.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乌海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②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各区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所在区财政局复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区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3.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乌海市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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