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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最新消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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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最新消息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1.政策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四鼓励退役士兵创业

  1.政策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9号)

  五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创业

  1.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执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六鼓励随军家属创业

  1.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执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七鼓励残疾人创业

  1.政策内容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江苏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2015年 底前,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2016年1月1日起,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2.适用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执行期限

  营业税免征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免征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按年减征。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

  八扶持孤老人员和烈属

  1.政策内容

  (1)对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江苏省减征幅度为:

  2015年12月31日止,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016年1月1日起,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适用对象

  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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