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自主创业政策
天台县自主创业政策
在天台县的朋友做自主创业,现在能享受到哪些创业政策?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天台县自主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天台县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加强小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3号)精神,结合《台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备忘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贷款担保方式。可提供自然人担保、抵押或其他经办银行认可的保证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申请时户籍在天台,35周岁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职业技术学院、中专、技校毕业生)、劳动年龄段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部队退役人员,在天台创业且占有股份(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在放贷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贷款时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在12个月以内。
第五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其他人员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含);对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到期还贷后需续贷的,由借款人还款后3个月内向县就业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续贷;如果超过3个月且毕业超过3年期限的,按其他人员享受政策。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总期限最长3年;其他人员贷款总期限最长2年。在上述贷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仍需续贷的,可继续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按经办银行规定办理续贷,规定期限到期后续贷的不再贴息。
第六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应给予自主创业小额贷款适当利率优惠,原则上控制在按贷款合同生效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贷款手续办理。(一)自愿申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县就业处提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创业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从事网络创业的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和部队退役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二)人社部门审核。县就业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天台县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建议书》(以下简称“创业贷款建议书”)向经办银行推荐。
(三)经办银行受理和审核。经办银行在收到申请人送来的《创业贷款建议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完成调查。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尽快发起贷款审批流程,通过后尽早完成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不提供贷款或减额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县就业处和申请人有关情况。
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向县就业处、财政局、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发放清单。
第三章 贷款贴息、拨付与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贴息总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总期限不超过2年。如贴息标准高于银行实际放贷利息,则按实际利息的100%或50%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贷款金额的5‰给予经办银行奖励性补助。
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按省有关规定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其中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的,在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九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待贷款还清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款项按规定转帐划入借款人贴息贷款还贷帐户。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坏账补偿,所需资金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筹集,专户储存于同意发放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人社和财政部门可视贷款规模,适时调整担保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补偿。贷款出现违约超过90天时,由经办银行提供相关材料,经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一个月内先补偿经办银行不良贷款本金的20%,今后收回该笔不良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及时按比例退回因该笔不良贷款垫付的补偿款。若补偿未到位,经办银行有权暂停发放自主创业贷款。县人社、财政部门当年承担的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损失补偿总额不超过经办银行全年该项贷款发放总额的5‰。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若发放的自主创业小额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20%(含)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停止新贷款的发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如遇调整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贷款出现逾期的,县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信用社区(村)的创建
第十四条 鼓励经办银行与社区(村)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村),由县人社、财政部门对信用社区(村)按当年收回贷款数额的5‰奖励工作经费。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以社区(村)信誉担保的小额贷款可以取消反担保。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自主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负责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贷款业务;及时与相关部门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职责:督促检查各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贷款的发放及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县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县人民银行、财政、人社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近期,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我县出台了《天台县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37号),形成了新一轮更加积极、更具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是激励到非公企业就业。自2014年7月起,毕业年度(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天台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本地非公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是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天台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2015年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或2016年起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优化就业见习补助。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天台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式小额贷款业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天台籍(生源)在校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天台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其中合伙经营的最高可申请50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是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天台籍(生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天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满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租用场地经营的,可按0.6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在50平方米范围内按实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大力支持网络创业。天台籍(生源)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温馨提示:
1.该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天台县自主创业政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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