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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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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与运行,市场运行的规范,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经营者更希望能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商品生产和经营,为此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欢迎参阅。

  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篇一

  一、调查背景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等问题,这可以称之为新的民生三大问题。

  家乡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竟强制村民都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以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为由,不给村民办理未婚证、贫困证等证明。这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对家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做一次实践调查。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况

  1、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

  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二)缴费标准

  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三部分构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73.8元,县级财政补助34.2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按筹资标准20%的比例缴纳,即6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

  20**年**月**日至**月**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20**年**月**日止。

  (四)权利及义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2、主要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40%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个人自费1元,新农合基金补偿4元(从2011年10月31日起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2012年纳入22个病种,与上年比较增加14个病种)管理的对象,按动态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审定二次(6月和11月),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统筹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与上年比较调整1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各级医疗机构具体补偿比例政策按全省统一指导意见执行)。

  对AA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对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单病种补偿

  对住院部分病种(2012年纳入34种,与上年比较新增15个病种)纳入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方式补偿。即参合患者在开展单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需先交纳单病种规定的自付费用部分,出院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按市统一补助标准办理补偿手续。超出限价标准的部分,一律由医疗机构负担,合作医疗基金及住院患者均不予支付。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为进一步降低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个人支付比例,对15种疾病实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4、大病补充补偿

  对一个年度内,参合患者住院自费金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可补偿范围自费部分,年终再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充补偿,补充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设置标准为10万元。

  (三)住院分娩定补

  对政策内生育的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除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外,新农合另按每产妇2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在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在本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相关资料证明到市合管办申请补偿。

  3、其它相关规定

  (一)、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补偿规定

  凡属外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意外伤害住院患者,不纳入医院即时结报补偿范围,一律回宜都市合管办按政策规定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对可纳入新农合补偿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属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封顶线为1万元。同时必须具有《外伤性质鉴定申请表》等相关调查资料原件,并实行先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后补偿的办法进行补偿。

  (二)、住院补偿结算规定

  凡在宜都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域外建有新农合专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可直接在医院结算时获得即时补偿。

  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应在出院后将①市外住院转诊审批表,②户口本,③合作医疗卡,④患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⑤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⑥出院记录,⑦诊断证明(医院盖章),⑧收费收据原件等八项手续及时交到市合管办办理补偿。

  (三)、不予补偿支付的项目规定(见附录)

  (四)、部分补偿支付的项目规定

  1、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400元以下的全部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项大型材料费用5000元以内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的不予补偿。

  2、床位费省级医疗机构按每日40元纳入补偿范围计算,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行负担;市(州)级医疗机构按每日30元纳入补偿范围计算,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行负担;县(市)级医疗机构按每日12元纳入补偿范围计算,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行负担;乡镇级(含其他一级医院)医疗机构按每日8元纳入补偿范围计算,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行负担。

  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篇二

  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紧迫性

  1、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要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2、农民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

  到目前为止,农村还没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在试点并进行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还不高,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80%左右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甚至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3、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与药品流通秩序混乱

  农村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的。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收入,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而有些药品经销企业靠回扣销售药品,加之以药养医的机制导致某些医疗大开处方,卖贵重药,加重农民医疗负担。

  关于农村医疗调查报告 篇三

  探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建议

  1、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并且宣传力度不够

  首先是在向农民宣传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我通过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宣传的方式不应该书面和官方化,而是通俗易懂些,贴近农民。其次通过与村民访谈,我还觉得相关工作人员在宣传这种新型制度的力度不够。村民还不是很清楚这种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因此,在向村民做宣传工作时工作人员务必注意以上两方面,多多向农民宣传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并且时时刻刻以农民利益为重,让他们清楚实施新制度的每一个过程,让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过程中真正体会到它确实能够带来好处。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的手段欠妥当

  在进行调查之前我就打听到村干部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导致一部分村民产生抵触心理。农民有权根据情况选择拒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尽管它已经经过全国试点实验,但对其他地区农民来说还是不熟悉的。而对刚过温饱奔小康的村民来说,手头毕竟还是较拮据,每人每年15元还是挺大的一笔开支。我觉得解决这一难题应该从源头做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是由市级牵头,以区级、县级以及县级市为单位,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施行。

  3、资金监督管理不够透明,参与农民应该有知情权

  资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在加强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邀请农民代表加入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资金监督管理。但是事实上不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农民代表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压力,从而失去应有的监督权。所以应该让全体参与农民都拥有知情权,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使得农民相信并拥护这种新制度。一种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各方面的监督下定期公布其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使用渠道彻底透明化。

  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3年经过全国部分地区试点、2005年开始初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初步检验和证明它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利于我国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和不断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它在施行的开始阶段并不是顺利的,一定会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需要在推广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方法。我相信它在我们党和人民的不断努力下,将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改革中一个成功的典范,将为当前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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