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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

时间: 黄宇晴1068 分享

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

  国企市场化转型。其实正是目前中国经济的主弦律。为此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欢迎参阅。

  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篇一

  俗话说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可能大概率是指数与经济的关系。我个人认为,股市似乎更像是企业行业的晴雨表。虽然近期市场呈现一定程度的调整,但这不会影响我个人结构性做多的热情。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总量和结构上。有些行业已经过剩,有些行业则开始萌芽,还有些正欣欣向荣。与此同时,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也开始多元化起来。不少行业,不少国企,虽然上市但机制并没有同步跟上,它们的市场化其实就是回归公众公司本质的路线。从上述两方面出发,我个人提出:眼前以及继续演绎的行情主旋律极可能是:产业升级转型和国企(行业)市场化。

  老龄化浪潮与时俱进;互联网正深刻改变你我生活并重塑社会经济商业形态,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正向我们大步走来;过高的成本和效率低下的物流行业正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以及快速的基础建设而迎来它历史性发展机遇。。。这些都是值得每个投资者认真思考并积极面对的新机会。

  今年以来军工的崛起,被很多人认为是炒作,其实它们没有理解军工这个长期靠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推动的行业开始试行市场化发展的时代背景(当然,任何时候都有浑水摸鱼的情况出现)。市场化才是军工股崛起的深刻原因。行笔至此,我想起这几年国家大力投资的铁路。铁老大,又一个计划经济的堡垒,也必然会开启它市场化的历程--唯一不同的是方式和时间的问题。和军工一样,它们不仅需要巨额投资也需要更有效率的运行,市场化不仅能部分解决资金问题,更能提高效率。

  产业升级转型和国企市场化,其实正是目前中国经济的主弦律。我想,市场会不断反映这个时代背景,置身股市的每个人,也没有道理漠视它们。

  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篇二

  我国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发展不平衡

  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一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平衡,其中要素市场的成长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成长(见表1),并且我国要素市场发展滞后于产品市场发展的程度还比较大。 为什么我国要素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这固然有要素市场发育的难度比产品市场发育的难度要大,前者比后者需要的制度环境更严格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

  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来看,全国2000年是4.07,2002年是4.29(樊纲、王小鲁,2004)。金融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我国的银行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一统天下”,金融领域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哈佛大学经济学家Shleifer及其合作者利用92个国家在1970—1995年的银行与宏观经济的数据研究发现,一个国家银行国有化的程度越深,该国家金融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就越慢;同时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更加显著。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Levin及其合作者进一步发现国有银行程度深的国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贷利差、相对较弱的私营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他们的结论是,国有银行的存在减弱了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性。一个缺乏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约束了大众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宋敏,2002)。据分析,我国金融业的竞争程度2002年只有5.12(樊纲、王小鲁,2004)。二是我国的银行还没有对民间资本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多限制。三是金融和资本市场管制过多,导致大量的租金及寻租行为。据香港学者刘俏、白重恩和宋敏研究,他们估算出中国上市公司的壳价值达8000亿元之巨(刘俏,2002)。我国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2002年只有3.18(樊纲、王小鲁,2004)。

  我国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土地还主要是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一个要素,土地的交易、转让的市场调节比重很低。如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分析表明,由于目前国有土地资产机制不完善,通过市场配置比例不高、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和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等原因,我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近100亿元。我国目前国有土地资产总量在25万亿元左右,约是其他国有资产的3倍。第二,大量农村土地的市场远没有建立起来,大大地制约了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已经进入了“制度平台”,它解决了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解决不了中国农民致富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必须改革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政策。现在我国按人(或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运行的结果是,大家饿不死,但是也难以富起来;农民想进城,但是又“舍”不得家里的承包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固化”了现有农村的格局,既不利于我国农村发展规模经济,不利于我国农业制度的创新(如家庭农场等),也不利于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第三,城市房地产市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也大大地受到了影响。

  国企市场化转型的分析篇三

  我国劳动力市场这些年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劳动力的流动还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我们可以从劳动力流动性的情况看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还比较低(见表2)。据统计,美国每年跨州搬家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5%, 劳动力迁徙是很常见的。美国的每个家庭或居民都可以权衡权衡这个地方的税负重不重,公共产品提供得怎么样。但在我国繁琐的户籍制度增大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我国劳动力流动主要是农民进城打工以及大学生的分配引起的劳动力流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在劳动力市场上是不存在工种上的限制的,但在我国一些行业(如电力、邮电、铁路等)是禁止农民工进入的,或者存在进入上的障碍;从地区上来看,一些地区为了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在不少行业(过去有的是城市职工不愿进入的行业)强行清退农民工。这种工种上的行业和地区上的限制,从表面上看保护了城市职工的利益,但是从深层次上来看,是不利于这些行业和地区的发展的。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人为的分割以及对于人员流动的限制是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市场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

  从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政府管制来看,产品市场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目标的确定以及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除了少数产品以外,大多数产品已经放开。但是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还比较多。在要素市场上,政府的管制是多方面的,有的表现为国家的垄断经营,有的表现为规章制度方面的限制;有的表现为要素定价的限制;有的表现为地方政府“土政策”的限制等等。

  我国要素市场的发展远远地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其深层次原因是要素市场的产权及其制度安排不利于要素市场的发展。第一,我国要素市场的所有制结构还是一个以国家控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至少有三项制度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来讲是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产权、通过自愿的契约性协议自由转让产权、信守诺言(柯武刚、史漫飞,2000)。其实,这三项制度也是发展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较大的变化,由于历史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要素市场的所有制结构并不是清晰的,国家在要素市场的运作中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从各种要素市场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领域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缺乏竞争,民间资本难以进入,这种所有制结构既不利于有效率的金融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土地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产权的可转让性差和稳定性差。与商品市场相比,要素市场的复杂性对产权的要求要高得多。根据科斯的分析,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对于投资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极为重要。如农场中垂直一体化的服装生产方式与现代服装工业不同。在前一方式下,农场主养羊、纺毛并缝制衣服供家庭穿着。在后一种方式下,许多不同厂商投入大量沉淀资本以购买生产不同纺织品与染料的设备,以及进行布料测算、剪裁和缝制的机器。投资于现代纺织品工业的投资者对契约的可执行性和投资所购买的资产的产权之确定性更为敏感。

  法国历史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把市场分为上层和下层,在他看来,市场经济包含了许多层次的市场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底层是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买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布罗代尔发现,商品经济市场交易还有上面的层次。上层的首要特点在于交易双方互相并不见面,中间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部门,商人分化出来了。奥尔森也有类似的分类,他把市场类型分为两种,在发展中国家,他认为看到更多的是现货交易,是依靠交易者的自我实施完成的,如在印度加尔各答街头的商品买卖,奥尔森把这种市场中的交易称为“自我实施型”的或在现场进行的交易;而在发达国家,典型的市场是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与外汇市场等复杂类型的市场,奥尔森认为这类市场中的交易属于“非自我实施型的互利性交易”(或者叫社会规划型市场)。这类交易不是现场进行的,而是依靠契约的实施来完成的,他把这类市场称为产权密集型或契约密集型市场(奥尔森,2005:145)。

  我国在市场下层组织的建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不少方面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在上层组织上还是刚刚起步。从下层组织到上层组织的转变有一“体制的跨越性障碍”,市场上层组织的构造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坎”。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市场化改革正在从下层向上层转变,如我国的期货交易、股票交易、期权交易、合约交易等都可看作我国上层组织的发展。下层组织是一种直接约束,而上层组织是一种间接约束。上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件要比下层组织建立所需要的条件复杂得多,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具备培育上层组织所需要的条件。

  我国市场上层组织发展缓慢的表现为,第一,我国市场上层组织发展的规模较小,增长速度缓慢。目前,我国国债规模占GDP的20%,公司债占GDP的5%,比成熟市场经济差得很远。我国其他市场的上层组织,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及保险市场,其发展规模与我国GDP及经济总量的增长是不相适应的。第二,我国市场上层组织从形式上看似乎轰轰烈烈,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与下层市场的发展是脱节的,对市场下层组织的发展缺乏推动作用。数据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指数和GDP的增长之间要么没关系,要么负相关;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H股指数和中国的GDP增长之间显著正相关。同样都是中国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厂商和消费者做选择的重要依据,股票的价格反映的是企业的价值;只有价格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商品的价值和产品需求的情况时,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我们资本市场上的价格信号是不准确的,因此导致大量的资源流进了效率低下的A股公司(许小年,2005)。第三,由于我国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基本上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政府干预太多,寻租与腐败较为严重,如内部交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上层组织的发展信用度较低,不仅不能降低市场的风险,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的风险等。上层市场组织的形成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具典型特征的制度安排,它的形成与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社会信任度及法治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上层交易活动一般局限在上层组织的核心层内,隐蔽性极强,因此,监督异常艰难,即使是在监督技术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难以防范上层组织交易带来的风险。第四,我国下层市场组织与上层市场组织之间不是一种互动关系,这两个层次的市场还存在诸多矛盾。我国上层市场组织与下层市场组织的非协调发展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上层市场组织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市场上层组织与市场下层组织是互补的关系,下层组织的大小决定着上层组织的规模及其大小,但是,市场上层组织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反过来可以影响市场下层组织的规模。市场经济是一种不确定性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市场上层组织来缓解,市场上层组织具有稳定性功能和再分配功能,也就是转移风险的功能。下层组织是一种现期交易,而上层组织是一种远期交易,市场上层组织还解决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时间难题和跨际交易问题,具有前瞻性功能。

  为什么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较缓慢?其根源有,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过低的法治化程度还难以支撑我国上层市场组织的发展。

  首先,市场上层组织是建立在法治化社会基础之上的。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与法治化社会的建立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什么市场上层组织的建立需要法治化社会来支撑?法治可衡量私有财产保护的程度。也只有在法治化社会里才能限制国家的权力。法治化社会也是限制国家对上层市场组织干扰的制度保障。为什么上层组织在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上层组织的发展存在一个“诺思悖论”的问题,即没有国家不行,有国家又有麻烦。能否突破“诺思悖论”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上层组织的关键。过多的国家干预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上层组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市场上层组织发展过程中,那些上层组织的参与者往往会利用国家来谋取巨额利润。政府能不能既推进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又能从巨大的“诱惑”中走出来,是发展市场上层组织的关键。但是,上层市场组织的一些特殊性又成为国家干预的理由。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上层市场组织难以有效运行?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法治化社会的支撑。上层市场组织的存在往往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像南美、菲律宾等国家,上层市场组织与官府勾结,权钱交易,不但损害下层市场组织的利益,而且并没有带来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交易效率的提高,仅仅是转移了国民收入的分配,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上层市场组织的运作实际上是以权力(包括产权)的运作为基础的。奥尔森认为这类市场是依靠契约的实施来完成的,他把这类市场称为产权密集型或契约密集型市场。没有法治化社会的支撑,这类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

  其次,上层市场组织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要远远高于下层市场组织。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中,人们会预计到谁违约了,谁违规了,谁最终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许多制度的最终实施机制是在法律领域(如各种合同),但是更多的实施过程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许多合同的实施并没有经过法律,而是私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与所有的正式制度是一种互补关系。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缺乏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机会。市场上层组织中的交易是建立在社会网络、信任、合同甚至虚拟数字基础之上的,没有法治化社会的制度环境,市场上层组织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的。有关数据表明,因法律服务的介入,市场交易出现纠纷的比率下降约70%。余下的30%,则因交易双方律师的斡旋再化解20%,剩余的10%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①。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法治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关系密切。如Llsv(1998)研究显示,普通法国家的债权人权利往往比法国法国家多。不仅如此,Llsv(1997)和莱文(1998)还发现,债权人权利与金融中介的发展水平正相关。Llsv(1998)发现法国成文法国家的股东权利水平相对较低。Llsv(1997)和莱文(2003)还进一步发现与较低的股东权利水平相关的是较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不仅如此,Llsv(2003)还发现,那些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以及通过严格责任促进私人执行的法律往往会促进市场的发展。此外,Llsv(2003)还指出,法国法系国家的归责往往较宽松,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较低,这就使得法国法系国家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不能像普通法国家那样有效地促进私人契约的执行(贝克,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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