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运营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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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AMC的资产处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未,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处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成立AMC(采用集中处置模式、由政府发起设立的不良资产专门处置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成为一项现实选择。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AMC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
一是债权转股权。指银行或AMC把原来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关系。截至2004年6月底,AMC实施债转股项目557户,金额3061亿元,自2000年4月以来已累计停息800亿元以上。其中,已注册新公司456户,转股金额2037亿元。
二是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方式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AMC努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对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并进行网上拍卖交易和债权资产拍卖交易,开展了国际和国内招标的处置活动,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三是对不良资产进行信托处置。2003年6月,华融公司将22个省市256户企业132.5亿元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委托给中信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3年。中信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将这笔财产信托设立成自益性信托,华融公司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该信托项下全部(优先级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华融再将其取得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优先级受益权的预计收益率为4.17%。
四是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2001年10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配套法规。四家AMC纷纷与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作,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截至2005年3月底,中国批准设立了1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整体债权和实物资产近900亿元人民币。
AMC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家AMC运营6年多时间,在银行财务重组,处置不良资产,推进企业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较多问题。
一是AMC的法律环境不完善。目前,缺少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AMC的专门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虽然确定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把AMC处置不良资产当成企业减少负担的机会,不断向AMC要求加大减免企业债务的幅度。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或是默认企业逃废债务,干扰AMC处置资产工作。
三是AMC业务开展面临较多困难。
资产评估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不良债权的评估,中外理论和实践都缺乏统一规范。债务人不配合导致评估难以实施。债务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
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出现偏差。债转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AMC通过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身份转变,能在企业的资产重组、经营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以实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的。然而,部分拟转股资产长期处于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目前,中国已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SPV)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等类型。信托型(SPT),即将贷款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上述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向资本市场发售信托受益凭证。公司型(SPC),则基本上由专业的贷款证券化公司向商业银行购买信贷资产,以该资产为基础向市场发行有价证券产品。中国现有《公司法》并没有认可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使得资产证券化运作主体(SPV)的设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采用信托型(SPT)模式,而作为信托资产的债权的性质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性质并不完全符合,因此以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缺少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是创新性的投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如果没有实行减免税,有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由于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意义。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互混合中的风险。随着AMC资产来源的多元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合管理和处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政策风险较大,主要表现在:
AMC管理体制存在较多问题。AMC职能定位不明确,使其背负多重目标,银行卸包袱、企业免负担、财政减损失,AMC处于尴尬地位,制约着AMC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尽管从2004年4月开始,四家AMC可以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促进其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但AMC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运作之间仍存在矛盾,并难以协调。AMC的产权结构改革滞后,难以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管理体制上仍采用行政化、机关化管理模式,激励机制不足。 AMC的市场环境不完善。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四家公司垄断程度较高,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透明度低,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中介机构少、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等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不良资产处置的衍生产品创新进展缓慢,市场深度不够。AMC税费负担过重,各种优惠政策不到位,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依据IMF的统计,从1980年以来,发生严重金融问题的108例中,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有72例,占67%;发生金融危机的有31个国家共41起,其中由不良贷款引发的有24起,占50%以上。因此,威胁金融系统安全运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贷款问题。
AMC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重组和改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不良贷款比率,但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仍然比较庞大。截至2005年9月末,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808亿元,不良贷款率8.58%。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来看,经过1999年的不良资产大规模集中剥离和改革中的财务重组,不良贷款的比率逐年下降,但是,不良贷款的余额仍然高达1017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11%。此外,国有商业银行2004年二季度和2005年二季度不良贷款大幅根据2005年银监会第2季度的统计数据分析,79.43%的不良贷款集中在国有银行,其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占11.78%,城市商业银行占8.14%,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占比不到1%。
从2005年起,银监会将在国内的外资银行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范围,从而可以看到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在2005年第1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为15%,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4.9%和外资银行的1.2%。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都会有相当数量不良资产需要处置,商业银行系统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情况将会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此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农信社等机构的不良资产以及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改制后,未来是否能够避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取决于客户的整体素质和银企关系。
AMC未来发展战略
关于中国AMC的发展方向,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AMC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后,予以解散。二是根据AMC财务可持续状况,不能够存续的予以关闭,能够存续的向商业化转型。三是将四家AMC的政策性业务整合,全部划归一家AMC,使其成为批发性处置金融风险的常设政策性机构,其余三家根据财务状况,选择关闭或商业化转型。我们认为,无论是朝哪一个方向转型或发展,AMC都要先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问题。总体来看,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产生的不良贷款主要依靠自身进行处置,也可以通过商业性机构用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置,而出现重大问题的银行以及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其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处置。中国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时有发生,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AMC,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二是明确AMC的组织体制和发展方向。四家AMC在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完成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第一,建立政策性的AMC。政策性的AMC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委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央行再贷款等;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在短时间内将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最终损失由财政负担。
第二,建立商业性的专门机构。总的来看,在AMC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后,承担商业性业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然保持AMC功能的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二是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理管理功能的全能型机构。三是为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服务商。
AMC也可以重组为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目前四家公司管理着上万亿元资产,对数万户企业拥有债权或股权;近年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等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这些构成了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资产池,是AMC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稳定的业务资源。中国在相当一段时期,不良资产的存量和流量都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即具有不良资产收购、评估和处置,以及兼有投资、证券承销、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机构托管清算、资产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功能的专门机构。该类机构可以在原有AMC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主体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类机构的组织结构可以是功能性的或目标导向性的。
三是AMC通过多种途径处置不良资产。
灵活运用资产出售方式。
AMC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采用恰当的处置形式,处理好分包出售与分散处置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额度较大的项目通过分散单个项目处置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而对于一些小项目,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集中处置会比较好。对于具有价值提升潜力的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组价值的资产和大部分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资产,AMC应全面掌握不良资产的地区分布、产业结构、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从打破地区限制、行业整体以及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处置的总体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从AMC专业化技术手段的实施看,应建立多层面的不良资产推介、信息披露和资产营销的网络体系,更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资产拍卖和资产招标。借助于现代投资银行手段,对具有行业、市场特点以及有资产关联特点的资产群开展重组、并购和置换运作,并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咨询手段,将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相结合。依托资本市场开发新型的不良资产转让和投资的工具与载体,其中包括:分包;托管;单个不良资产销售;批量打包出售;资产担保融资拍卖;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等等。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在AMC以往的资产处置工作中,也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债转股项目。由于债转股政策性较强,涉及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人员安置等问题,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很难顺利开展工作。 同时,要完善AMC的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
妥善处理AMC资产处置损失。
许多国家的政府为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稳定,动用大量公共资金弥补处置损失。例如,美国的RTC名为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其资金来源于国会的拨款。中国四家AMC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相当大的部分也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来弥补。为避免资产处置累计损失额较大而最终形成较重的财政负担,国家应尽早明确不良资产处置损失问题的解决方式。 此外,要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与AMC的风险收益共担机制,双方共同承担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变现的收益与损失。AMC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财务重组。首先核实AMC的政策性业务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确定国家应承担的损失。其次,分离AMC的政策性业务的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最后选择适当模式,对AMC政策性业务亏损进行财务处理,其中包括发行专项国债模式,中央汇金公司模式等。
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第一,完善AMC的监管方式。AMC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应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考虑到目前AMC运营中政策性比较强,以及财政部负责对AMC最终损失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可考虑强化和完善以财政部为主要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等参与和配合的监管体制。待AMC成为商业性的运营实体后,监管部门可调整为以银监会为主,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参与和配合。也可以考虑采取另一种模式,即设立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的人员组成,并可以吸收国内外专家作顾问,统一制定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则,监管和协调AMC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改善AMC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以《破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完善AMC立法,对于已有但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应该尽早修改,为AMC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完善市场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以现有的遍布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渠道为基础,通过合并、改组、增设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纳上述市场主体,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次、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要加大市场开放程度,加强市场交易工具的开发,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
第四,AMC的高效运营需要一些优惠政策的支持。国家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成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升级提供担保。尽快建立起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将动产引入抵押担保实践和信贷实践。建议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过户费、评估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应予以减免,并可考虑对AMC实行完全免税。
注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
概括为:(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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