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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味店加盟合同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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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成功的加盟离不开一份完整有效的加盟合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卤味店加盟合同范文3篇,就随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卤味店加盟合同范文一:

  卤味店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他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某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 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哈哈哈哈哈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花花花花花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某公司”店(店面面积一般为250——9500平方米,地址:省 市 _____ 区 路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4.不定期对其下属卤味店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潢图纸设计方案

  (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设计费),并由甲方指定之修厂商进行修,修标准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修价格为800——1000元/平方米。

  二、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

  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潢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卤味店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潢、招牌等物。

  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具、员工XX、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

  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的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及其他之规定。

  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印有“公司商标”的;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四)、为维护卤味店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三、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

  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5,000——1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柜帐的管理

  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卤味店权使用费直至终止合同。

  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卤味店权使用费以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XX。

  三、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四、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

  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一、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二、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一)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二)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三)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一、作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卤味店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卤味店加盟金。

  五、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卤味店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

  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

  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卤味店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卤味店加盟金

  一、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卤味店加盟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卤味店加盟金。

  第十一条 卤味店权使用费

  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卤味店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

  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卤味店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 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卤味店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卤味店加盟金、履约保证金、卤味店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四条 店址选择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

  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第十五条 开店筹备

  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修施工及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

  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卤味店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

  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

  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卤味店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卤味店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 哈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二、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卤味店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

  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XX、容器、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合同。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

  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

  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

  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二、 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二、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

  再培训。

  三、 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四、 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

  五、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

  六、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义务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宿(在该店内用员工,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

  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

  三、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

  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

  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合同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2、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 合同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 乙方无权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合同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

  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 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 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8)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9)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10)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1) 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卤味店权使用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立即:

  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

  2.不论是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

  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7.乙方应登报声明,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

  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

  甲方: 飒飒倔强倨傲经三等奖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 合意管辖

  合同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一、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合同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合同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卤味店人与被卤味店人的关系,双方签订

  合同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卤味店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二、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

  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卤味店经营合同,卤味店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合同文本,受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卤味店加盟金不予退还。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卤味店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卤味店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五、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合同承受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须符合本合同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期限为五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时,卤味店加盟金、卤味店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合同的保证金。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

  同、近似的商标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三、合同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

  四、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五、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方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住所):

  代表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卤味店加盟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合作时间自2011年11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甲方提供 会所为乙方展示产品,乙方同意以产品推动会所的卤味店形象提升。

  1.3.甲方提供面积为 30 平米的会所一间供乙方作为对外展示产品和销售的平台。

  1.4.乙方自行供应产品的种类、包,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5.甲乙双方根据产品销售业绩决定分配模式。

  第二条 合作宗旨和经营范围

  2.1.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高品质的产品和提供艺服务而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2.2.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和改进工作方法,使会所产品在卤味店形象、产品价值、艺表演等方面具有竞争能力。

  2.3.通过前期合作,在商业运作模式成熟时,面向宁夏以外地区合作合同开展和履行市外淘园会所确定的米系列、系列等有关业务。

  2.4.在条件允许时,甲方将以旗舰店或卤味店加盟店的形式在全国范内内各主要城市设立会所,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服务业务,并同意与乙方进一步进行商业互利合作。

  第三条 资金注入

  3.1.乙方拟投资对展览室进行改造,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合作到期时,其投资修改造价值规甲方所有。

  3.2.甲方投入场地和现有展柜以及相应的管理设施供乙方使用。

  3.3.乙方应负责产品的供应和艺人员的工资。

  3.4.乙方应负责提供易拉宝KT板、海报、画册宣传资料所需资

  金。

  第四条 组织机构

  4.1.合作期间,乙方派驻甲方会所产品销售代表,其职权主要为展示艺、推广销售工作。

  4.2.合作期间实行会所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为会所最

  高决策机构,决定的一切重大问题。

  4.3.乙方选派人员应接受乙方和甲方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 财务制度

  5.1.实行统一的收银制度,乙方销售产品应由甲方收银人员统一

  结算。

  5.2.双方根据每月的销售业绩进行分成,因为甲方主要承担场所租金和日常管理等费用,因此乙方应在每月的销售业绩(为实际销售所得)总额中提取30%的比例给甲方。

  5.3.甲方财务人员应在次月10日向甲乙双方负责人报送编制的产品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各一方备查,如果双方有异议应于收到报表之日起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

  5.4.甲方应将每月的销售总额在扣除所得(5.2款的所示)后在

  次月的28日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回款给乙方。

  5.5.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财务制度,乙方有权随时在每

  个财务月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产品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6.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共同协

  商并作出补充规定。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一方条款除对适用法律

  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行受到影响和消弱。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相对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条 其它 第十一条、本协议之附件(如果不能提供的,则双方确认并注明) 12.1. 公司企业信息1份(以注册地工商局提供盖章为凭);

  11.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 11.3.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1份;

  11.4.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甲方: 乙方:

  卤味店加盟合同范文三: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卤味店加盟甲方“某公司”卤味店经营体系开设“某公司”快(以下简称“某公司”)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卤味店经营权设立某公司;乙方同意,卤味店加盟“某公司

  ”卤味店经营体系,按照“某公司”卤味店经营体系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经营某公司。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设立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设立;

  2、 制作的店招并提供给乙方;

  3、 向乙方提供的店面修设计方案;

  4、 如乙方要求,可负责的修,代办修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5、 代为采购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等;

  6、 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办乙方设立所必需的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证照,代办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7、 负责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8、 筹备乙方开业前及开业当天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经营;

  2、 为乙方制订各项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经营管理制度清单”并负责制度的实施;

  3、 向乙方供应的、料、原材料,代为采购乙方要求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及日常消耗品等;

  4、 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

  5、 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方案,并协助实施;

  6、 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7、 定期派员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稽核;

  8、 对乙方日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根据乙方的要求,派员至为乙方解决实际经营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于设立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卤味店加盟费人民币200,000元;

  2、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3、 于乙方正式开业7天前,向甲方全额支付菜台、开业货品、桌椅等的采购款;

  4、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或转让费、修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证照费及其他官费;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五条 乙方于经营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根据每月营业额的3%的计算比例,于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卤味店权使用费;

  2、 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上月的货款;

  3、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4、 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担日常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的费用;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员的,则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人员招聘及岗位培训费;

  6、 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或解决经营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等费用。

  第六条

  第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的设计制作与摆放、

  门面外观的设计、店堂的布置、桌椅的摆放、柜台的设置、厨房的格局、环境气氛的营造、颜色的搭配、潢建材的选取、设备厨具的选用、用具的选用、工作人员的着等事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的设计方案,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甲方为乙方设立期间,因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需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应如实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尽其可能向甲方及时提供。

  第八条 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机器设备应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也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机器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维修;如发生损毁,乙方应向出租方赔偿。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所有均应由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供应。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关系,应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制作进行销售。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供应乙方的均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适于乙方顾客用。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不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的品种,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销售,每种的价格,均应按照甲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也不得对的价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安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并将该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按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向甲方传送每日营业数据。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销售或传播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在店堂内摆放赌博性物品或设备,不安搭建危险或违法的设施,不存放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经营期间,应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洁,做好门面外观、店门外、店堂、柜台、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甲方指定之XX,佩带甲方制作之形象标识及工号牌。

  第十五条 甲方每季度至少应派员2次至乙方进行日常经营工作的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纪律遵守等事项进行稽核。甲方人员应当场制作

  工作报告,说明该次指导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记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导,并协助完成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每次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均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在该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上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乙方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促销期间,乙方应积极

  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实施甲方的促销方案。甲、乙双方之间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有关费用承担,应另行签订“广告宣传协议”及“促销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为其进行

  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标、专利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违犯本条之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此种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保持交流与沟通,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共同尽力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销售的种类和价格进行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对本合同之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内容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资料,均为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式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介质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私自复制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乙方同时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与乙方有关之人员知晓并遵守本条之保密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使用技术、机器类型、使用设备及其附件、创意、设计、商标专利、模型、样品、图纸、草图、蓝图、财务信息和计算机软件;

  2、 销售、市场、广告、项目开发、物流分配、并购、分立等有关信息、计划、项目或方案;

  3、 业务策略、市场战略、价格、竞争者信息、业务发展战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法;

  4、 人事档案、销售报告、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市场研究报告、货物规格、工作人员薪资福利;

  5、 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合同、协议,设定或被设定的抵押、质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担保、保证,各项仲裁或诉讼信息;

  6、 甲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

  7、 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其他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指使他人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类似形态业,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开业的,甲方应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卤味店权使用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四条 设立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或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协助的,致使乙方延期或不能开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项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遵照执行甲方对于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商业形象,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设计或实施其他商业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向乙方追收欠缴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机器设备,或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按该等设备价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供应乙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此种损失。如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或自行制作进行销售的,甲方有权按该等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或对价格进行变更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该等行为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致使管理混乱、制度废弛或商业形象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整顿。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整顿工作,并承担因整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甲方的整顿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之保密约定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如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无论在合同期间或终止、解除以后,如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之行为的,其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等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任一方如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之行为,且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或主张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间,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确定的店址以外的地点开设“某公司”,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卤味店经营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项发生之日起14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该不可抗力事项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如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满两个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需就本合同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协商合同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款项,乙方返还租赁的设备,并停止使用甲方的或因本合同合法授权给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商号、字号等,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担保人向甲方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人以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应将有关文件送达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上海市吴中路1389号

  乙方地址: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为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邮编:201103 邮编:200435 元为限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担保人:

  地址: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身份证件: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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