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奶茶店加盟协议(2)
昆明奶茶店加盟协议三:
第一条、基本理念
本连锁加盟行销组织是採直营和加盟混合方式。运用现代的餐饮管理技术,以达经营合理化,并同时能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目的
本“加盟店管理办法”是订定通包开发(股)公司之XX品牌加盟店组织活动,其内容订立加盟店总部(以下称总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组织
1.总部
总部拥有“XX品牌”店号、商标的登录所有权,并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2.加盟店
加盟主拥有店舖所有权,可在(“XX品牌”店号)一定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经营的权利,但需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舖形态)下,遵从本办法,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条、加盟资格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 本加盟体系下的各加盟店严禁互相恶性竞争。
2. 编制区域为立店点半径一千公尺距离以内,至於有无竞争情形则由总部认定。
3. 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连锁体系。
4. 加盟者本身及其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 加盟店须诚实经营,并接受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总部之支援供应体制。
6. 对於本办法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总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 经常要抱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加盟店店址应设於合约所规定的立店点,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并须以〝XX品牌〞的统一商号、商标,及店舖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誌对外营业,自负营业所须之资金及营业上盈亏责任。
2. 加盟店应向总部缴交合约所规定的加盟金,此项加盟金不予退回。
3. 要接受总部所提供之经营管理技术及所定的教育训练课程。
4. 与总部缔结加盟合约,并於合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基本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办法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之基本权利:
1.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经营店舖。
2.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作广告的宣传活动。
3. 经销总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 施以餐饮、服务方式的统一,并运用共同管理技术。
5. 接受总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总部所指导的营业要领作业。
6. 接受经遴选的统一商品的供给,并使用所规定的订货程序。
7. 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它共同活动
8. 接受有关店舖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 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接受必要的情报。
第七条、确保加盟店的权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经营利益,由总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经营技术。下列行销计划事项,由总部统一策划,并指导实施。
1. 顾客组织计划
2. 统合形象计划
3. 广告宣传计划
4. 联合促销计划
5. 商品策略计划
6. 经营运作发展计划
7. 经营改善辅导计划
第八条、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的方法规定如下:
1.加盟店所需之各类材料,为求本企业服务品质统一化,及营运上使材料成本降低,须统一向总部订购或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并不得转售与第三人。
2. 加盟店所贩卖商品,须向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
3. 总部亦有责任取得最优惠价格提供与甲方。
第九条、有关商品、材料构成计划内容如下:
1. 由总部独自开发特有商标的商品,供应各加盟店。
2. 由总部选择品质、价格合理化的食品材料,供应各加盟店。
3. 加盟店的在库商品、材料调配周转。
第十条、支付货款
每月一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服务费,於次月十日以前匯送至总部所指定的银行,或是以即期支票寄至总部。
第十一条、退货的处理
由总部所供给的货品及食品材料类,均依下列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况时:
1. 不符合採购标準的货品及食品材料(如数量、重量不符等) ,可办理更换现品。
2. 若总部无该项现品的库存,则该项退货商品货款,应依前条所规定之时间结算。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本合约的履行,及总部日常经营资源之供应加盟店;加盟店应缴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予总部。履约保证金於合约解除时,经清算、权利义务履清后,由总部无条件退回加盟店。
2. 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得以现金、本票、银行定存单,或不动產来质押。
3. 加盟店缴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於合约书上议订。
第十三条、特定费用的负担
加盟店应逐项分担为连锁事业的各费用,其分摊基础为各加盟店月平均营业额。
1. 共同广告费用-----实际费用或分担。
2. 共同特卖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3. 各项促销活动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4. 市场调查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5. 教育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6. 店舖、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际费用自负。
7. 其它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际费用自负。
第十四条、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於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别对於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採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计划、实绩等的具体内容。
3. 其它总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权利转让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加盟店之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即受让人,含自然人与法人)
2.乙方未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契约经营权以任何方式给与第三者时,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没收乙方之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1. 擅将加盟店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使用者。
2.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 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第十七条、合约解除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总部得终止或解除合约。
1.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 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名誉时。
3. 其他重大违反本约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与责任:
1. 遵从总部指示,将店舖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 遵从总部指示,将经销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它总部交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 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遵从总部的审定。
4. 对总部及其它加盟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 实施上列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 由於解除合约,发生具体损失时,加盟店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附则
关於加盟店的营运,本办法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总部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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