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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化妆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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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如上山打虎,下海抓鳖,需要能力,需要胆量,更需要有耐心细节制定好一份有效的加盟合同,特别是加盟化妆品项目。那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品牌化妆品加盟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品牌化妆品加盟合同一:

  甲方:总部(LOVE 化妆品保养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店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化妆品养护加盟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love 化妆品养护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赢利模式、店堂样式、培训支持、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专业化妆品保养及有关营运的(包括技术培训、推广活动模式及广告宣传材料)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公司商标”:指称为love 化妆品保养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品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公司形象”:专业化妆品保养加盟店应按要求使用love 化妆品保养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使love 化妆品保养形象的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模式下营运。

  4、“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love 化妆品保养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还。

  6、“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协议签定后,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费用,保证金不计息,协议期满解除协议时,加盟店无违约行为,总部应予全额返还。

  7、“管理服务费”: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的love 化妆品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加盟店每个月须向总部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法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在遵行加盟条件的前提下,经营决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但可以向总部咨询参考。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由总部开发并完善的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及公司形象的权利。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记号、样板、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店铺。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4、加盟店除为公司店铺经营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条:加盟店址选择

  1、加盟店铺设在乙方处。即地址为( ), 原则上甲方在乙方的加盟店县级城市不超过4个,市级城市不超过8个,省会不超过16个,一线城市不超过20个。

  2、特许加盟店由乙方选址并出资设立,甲方同意后开设。店面及店内装修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模式和风格装修,经营由乙方负责,自负盈亏。

  3、特许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装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采购。店内统一采用甲方指定的同一品牌的检测设备。

  4、甲方统一提供服装、宣传品及其它附属设施、附件,并收取成本费。

  5、总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辖区属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另外的公司店铺。

  6、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建议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无意再加建店时,总部可以让第三者再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第五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

  2、如该追加建店的条件符合经济、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必须同意。

  3、加盟店在签定了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主要岗位人员(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培训,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加盟店开业前后,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必需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和总会以外的经营者会议。总部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5、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指导及监督工作。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必须每月向总部汇报本月经营情况(相关表格另发),随时允许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及店铺经营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7、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七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3、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据、手提袋、标签及其它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规定的统一产品。

  第八条:促销及协助销售

  1、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2、总部对加盟店提供有关销售情报,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3、如总部建议售价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知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实际符合的价格建议。

  第九条: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1、加盟店于签定协议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三级城市加盟费15000元/店;二级城市加盟费25000元/店;一级城市加盟费40000元/店(本费用为标准店费用,至尊店为本费用的130%,旗舰店为本费用的170%)。本加盟店为 在市区(县)加盟费为 。

  2、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及国家政策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还。

  3、协议签定后,加盟店需在本协议签定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三级城市5000元;二级城市8000元;一级城市12000元。

  在以下情况,甲方扣罚保证金:

  (1)不按甲方要求随意更改门店招牌、内部装修的,;

  (2)不按统一定价的,;

  (3)不按总部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经营的(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产品及服务),;

  (4)不按甲方认可指定的加盟店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

  (5)私自出卖love 化妆品保养相关资料或者在love 化妆品保养加盟店以外使用love 化妆品保养提供的技术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酌情扣罚1000到5000元,严重者扣罚保证金外,取消加盟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7、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的love 化妆品保养加盟店的服务,加盟店每个月向总部交纳加盟管理服务费,每个加盟店的管理服务费为300元/月。

  第十条:产品的供应

  1、产品的价格及供应数量。乙方的购货价应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准报价。乙方第一次进货总量可以为5000-10000\月,六个月以后的进货量不得少于20000\月。

  2、产品订购。乙方应保证向甲方发出订单内容的准确性,甲方收到订单并与乙方确认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甲方于收到全部货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

  第十一条:产品交付与验收

  1、甲方在收到货款后负责及时将产品合理配送并代办托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与订单不符,可在收到货物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全部接受货物。 第十二条:奖励制度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每年销售量完成200000。甲方将按乙方销售总量的10个百分点作为奖励。

  第十三条:产品退换制度

  为降低乙方经营风险,乙方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甲方承诺对乙方实行退换制度,退换方法如下:

  1、乙方保证退换的产品完好无损且未经使用;

  2、乙方负责将退换产品发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风险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产品核查无误后,给予调换或按原货价百分之九十计算退款(其中不包括赠品)。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的每次加盟期限为三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加盟店按当时加盟金的一半支付,原保证金可作新协议的保证金,不再给予返还。

  3、乙方在特许加盟期间,原则上不许转让。如必须要转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罚。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除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⑴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的统一经营政策。

  ⑵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⑶加盟店向其他公司泄漏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总部相关资讯。

  ⑷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十六条:协商

  对本协议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协商解决。

  如确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当事者双方署名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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