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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加盟合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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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的加盟合约二:

  甲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经销商):

  身份证号码:

  户籍及住所地:

  甲乙双方就产品的供应和经销事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1、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生产和专营的产品,在指定的区域由乙方负责经销,乙方不得经销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乙方在本合约签署后第二日打给甲方一万元履约保证金。

  2、 甲方保证所供应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3、 乙方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向甲方提出供货,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前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凭乙方所付货款按约定价及时发货,并及时将提货具体事宜告知乙方。

  5、 乙方可选择自己到甲方生产地接收货物或按照物流途径由甲方代为联系发货,甲方按物流途径向乙方发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 甲方向乙方供货的增值税、普通税等税费均由乙方照章纳税,约定统一按6%收取税费。

  7、 普通系列按商品定价的五折供货。每年度经销总额在15万元

  以上(含15万元),按进货款总额3%予以奖励,销售总额在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按进货价总额4%予以奖励,销售总额超过45万元以上部分按进货总额5%予以奖励。

  8、 甲方所供商品约定不予调换。唯有第一批所发商品,在一个月内,经验收原包完好,未发现质量变质,可予以调换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统一的产品价格销售,不得私自变化价格出售。不得与其他经销商恶意竞争市场份额,经发现有压价、杀价经销行为,甲方予以停止供货,取消按规定应给予的奖励全额,没收保证金,直至终止合约。经销商因其不良经营行为,给“平月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受到诋毁的,将并依法追究经销商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 如乙方所在经营区域有招商加盟商,本合约将自动终止。甲方在同等招商加盟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11、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约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本合约从签订之日起履行期限为壹年。甲乙双方认为需要延长时,需续签合约。

  13、 本合约履行期间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 本合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约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约签署地指定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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