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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币业务采用的记账汇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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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和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增加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时所采用的汇率,即记账时采用的汇率。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企业外币业务采用的记账汇率是,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外币业务采用的记账汇率是

  一、汇率的标价

  汇率的标价方式有直接标价法与间接标价法两种。所谓直接标价法是以l美元可兑换的其他货币计价,如:美元/日元(USD/JPY)、美元/加元(UsD/CAD)等,数值越大说明美元升值,杂币贬值。而间接标价法则是以1单位他国货币可兑换的美元计价,如:英镑/美元(GBP/UsD)、欧元/美元(EUR/UsD)、澳元/美元(AUD/usD),数值越大说明杂币升值,美元贬值。影响汇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利率、物价指数、政局等。我国人民币对其他国家货币的兑换率采用直接标价法,外汇交易报价通常由5位有效数字,如:EUR/USD=1.3572,USEI/CNY=6.8247。最后一位数字的最小变动单位=基点或BP。如:欧元对美元上升100个基点(上升100点)则:EUR/USD=1.3572~1.3672。

  常见的汇率分类有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市场汇率、官方汇率等等,但银行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则称为结汇价格、售汇价格与中间价格,即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结汇价格;现汇卖出价=售汇价格,两者的价格差即为银行的收益。

  二、各种账务核算汇率的采用

  (一)对外汇应收、应付往来账款及外汇银行存款记账汇率的采用

  在外贸会计实务中,对于外汇应收、应付往来账款及外汇银行存款记账汇率的采用,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记账汇率应采用即期汇率,一般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但当发生货币兑换交易或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时,还要用到买入价与卖出价。同时又规定,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企业还可以用近似汇率即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来作为记账汇率。会计准则在规定记账汇率时又指出:当企业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挂牌价(中价)进行折算;而当企业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或涉及其他货币与其他货币折算的)应按照外管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但是,我国的的增值税税法十五条、营业税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并且指出,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从上列两种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记账汇率的采用表述至少有以下区别,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一般为业务发生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而增值税税法、营业税税法规定可以采用“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二是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应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而税法对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外贸企业在对进出口业务中的外汇核算时,对所采用的记账汇率可以选用业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

  由于采用月初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汇兑损益的结转与核算对账务处理来说比较简单,所以,企业在对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的外汇账务处理时应尽可能应采用月初的汇率来作为记账汇率。

  (二)对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记账汇率的采用

  我国所得税税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目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指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所以,在对各种外汇业务的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的预缴、清缴的折算率应采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汇率来进行折算。

  (三)对外汇投资业务记账汇率的采用

  对投入的外币资本应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投入当天的即期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能采用合同汇率及近似汇率,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所以,在对各种外汇业务的核算中,企业对投入的外汇资本的折算应采用收到投资当天的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入账。

  (四)账面汇率

  所谓账面汇率即以往已经记在账上的各种汇率,从理论上讲,所谓的“账面汇率”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时,账面汇率为最先汇入账上的汇率,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账面汇率为当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但应该注意的是,账面汇率只有在月末采用“月末一次结转”法结转汇兑损益时才涉及使用到的汇率,而且在实际结转中涉及使用到的账面汇率都是过去企业在核算外汇业务中实际采用的月初或当天的中间价。

  企业记账汇率的法规规定

  影响

  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资本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

  1、合同或章程有约定汇率的,就按约定的汇率入账。

  2、合同或章程未约定汇率的,如果注册货币与记账本币一致的,可采用当日汇率记账;如果注册

  货币与记账本币不一致,应当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记账。对于投入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按投入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入账。

  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往往各行其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造成会计处理的不一致,会使会计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企业记账汇率产生的原因

  各国货币之所以可以进行对比,能够形成相互之间的比价关系,原因在于它们都代表着一定的价值量,这是汇率的决定基础。 在金本位制度下,黄金为本位货币。两个实行金本位制度的国家的货币单位可以根据它们各自的含金量多少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比价,即汇率。 如在实行金币本位制度时,英国规定1英镑的重量为123.27447格令,成色为22开金,即含金量113.0016格令纯金;美国规定1美元的重量为25.8格令,成色为千分之九百,即含金量23.22格令纯金。根据两种货币的含金量对比,1英镑=4.8665美元,汇率就以此为基础上下波动。 在纸币制度下,各国发行纸币作为金属货币的代表,并且参照过去的作法,以法令规定纸币的含金量,称为金平价,金平价的对比是两国汇率的决定基础。 但是纸币不能兑换成黄金,因此,纸币的法定含金量往往形同虚设。所以在实行官方汇率的国家,由国家货币当局(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当局)规定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必须按照这一汇率进行。在实行市场汇率的国家,汇率随外汇市场上货币的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 汇率对国际收支,国民收入等具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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