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规范
会计代理记账规范
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基础会计服务。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服务,能够在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会计代理记账规范,希望对你有用。
会计代理记账规范
1.登记账簿时,应按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账内。应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2.为了使账簿记录保持清晰、耐久,便于会计账簿的保管,便于长期查考使用,禁止涂改。记账时,应使用钢笔和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球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行格的底线书写,约占全行格的2/3或1/2,数字排列要均匀,大小数要对正。这样,不仅可使数字得到清晰的反映,也便于改正记账错误。
4.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以便检查记账有无遗漏或错误。
5.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日期、凭证号都应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填写,摘要栏除写“上年结算”及“承前页”外,应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
明细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期填写月日,如果同一月份有多笔业务,除第一、二笔外,以下各笔可用点点代替,但换页的第一、二笔必须填写。凭证号栏与摘要栏按记账凭证号与摘要填写。
现金日记账应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支票存根或其他银行结算票据逐笔登记,“种类”项按银行结算种类填写,“号数”只填写支票的后四位数字。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登记。如果发生隔页、跳行时,不得随意涂改,应在空行空页的金额栏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划红线注销,同时在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压线盖章。订本式账簿,不得任意撕毁。
6.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须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球笔或铅笔,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
(l)按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记账以后,如果发现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或金额发生错误,并己登记入账,引起账簿记录错误,可先用红字填制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用蓝、黑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重新登记入账。记账以后,如果发现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金额有错误,并且所记的错误金额大于应记的正确金额,但原记账凭证和账簿所记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并无错误,则用红字冲销它的多记部分金额。
(2)在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在多栏式账页中,只设借方(或贷方)栏目登记增加数,若需要登记减少数时,则用红字在表示增加栏目中登记。
(3)划更正线、结账线和注销线。
(4)冲销银行存款日记账时,用红字登记支票号码,进行冲销。
(5)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在调整发出材料成本差异节约额时,用红字冲减成本差异。
(6)采购材料或商品时,货物已到达企业,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则在月末时,先按暂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暂估价,以便结算凭证到来时正常入账。如表3-2所示。
(7)当销售货物发生退回时,则用红字冲减己入账的该笔货物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8)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7.结出账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8.账簿中账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9.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在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所有账户一律不做“过次页”。
办理“承前页”时,次页第一行的日期均以前一页最后一笔记录的日期作为“承前页”的日期。日记账承本日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余额,损益账户承本月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余额。
如果账簿最后一行为日结、月结、季结或年结的,办理承前页时应承借、贷、余日结、月结、季度或年结数。对于不需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办理承前页时,只承前页的日结、月结、季结的余额;对于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办理承前页时,承借、贷、余三栏目结、月结、季结数,记在第一行。
在办理承前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科目有:现金、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每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利润分配等。
10.对于固定资产账簿和低值易耗品账簿,可以跨年度连续使用。
会计代理记账的主要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会计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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