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中国证券市场出现大量审计要案,影响到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人们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普遍表示质疑,严重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完善的进程。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同样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中的过错仅指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并且这里有一个条件,即法律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133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故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并且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方所受之损害是由对方行为所引起或是为了对方利益,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过错责任的承担
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并给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原理,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违法行为。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出具了虚假的报告。包括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过失出具虚假报告。
(2)损害结果。指因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非财产损害如名誉损害等。
(3)因果关系。指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与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指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出具虚假报告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主观过错,是适用过错原则的关键。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他人无法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举证,故在此范围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注册会计师自己证明自己严格遵守了执业规则,否则认定为有过错。对涉及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中等预见水平来认定其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业中中等预见水平的人也可能做出相同的判断,则其没有过失,否则应认定其有过失。当发生民事赔偿诉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和判断,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缺一不可。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报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出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报告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及成本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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