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企业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接下来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企业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区县规划局验收:
目的:将规划许可证副本换为正本(有的地方正副本同时发,不存在这个问题) 准备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2、土地证
3、规划验收申请书(区县镇政府意见)
4、地形图测量;
5、房产测量结果
6、总平面图;
7、单体方案图(立面图、剖面图、侧面图)
其中第四条:先进行房产地形测绘(联系规划设计院),将测绘结果送规划局入库,换取入库通知书
其中第五条:联系房管局现场测量
其他资料,公司里可以找到。
二、质监站验收:
目的:领取单位工程竣工证明书(质监站档案馆盖章)
步骤:先将前期资料送城建档案馆换取回执,然后凭回执和竣工资料送质监站,申请验收。
送档案馆资料:
1、项目申请(立项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
3、用地申请和批复
4、用地位置红线图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证)注:只有先进行规划局验收才能拿到正证
8、工程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须加盖规划局业务章)
9、招投标文件(或直接发包文件)、中标(承接)通知书
10、地质勘测报告
11、施工图审查及环保、消防、抗震、人防管理部门的审核文件
12、勘测设计、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
13、设计合同、勘测合同、监理合同
14、设计、钻探等委托文件
15、质监申报表(含质监通知书)
16、施工许可证
17、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
18、工程预算
19、影像资料(含基础、隐蔽工程)
以上资料送档案馆后,领取档案馆回执后,和下面资料一起送质监站
1、基础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2、主题验收报告(钢结构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3、档案馆回执
4、检查报告(建设单位提供)
5、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
6、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三、消防验收
目的:办理房产证
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备案表(盖章)
2、消防审核意见书(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注:质监站验收后,才能拿到,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4、消防产品合格证、验收报告及表格(原件)
5、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
6、竣工图全套(蓝图出图章、竣工章)
7、试压报告
四、环保试生产申请(3个月)
1、试生产申请报告(公司章原件)
2、项目批复(发改委)
3、排污管道图
五、房产证需要资料:
1、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档案馆章)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发改委批文(复印件盖档案馆章)
4、总平面图(规划局章)
5、公司章程
6、办理人委托书
7、法人、委托人身份证
8、营业执照副本(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9、土地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0、工程竣工备案表(建设局窗口)
11、消防、环保验收。
六、关于工程竣工备案表:
凭档案馆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去质监站领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到建设局窗口备案,其中需要两张原件(备案表,有各单位章),以及消防和环保验收许可,即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亚把手登记卡。
房产证证书简介
房产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