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领导的类型有哪些
个体领导即普通意义上的领导者或领导人,我们经常用上司、主管、总裁、首长、主席、首脑等形象指称个体领导。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个体领导的类型有哪些?
个体领导的类型:以领导权力来源进行划分
领导权力是领导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是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个人的魅力、角色和职位等三方面原因所获得的一种权力。依据领导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个体领导划分为魅力型领导、传统型领导以及法理型领导三类。
第一,魅力型领导。魅力型领导又称克里斯马型领导。克里斯马(Charisma)意指早期____中的具有超凡能力和品格的英雄,他以自己的勇于创新来证明自己的超凡神圣,因而具有超凡的人格魅力。这一术语充分表达魅力型领导者的显著特征。这种领导者通过他的神奇之举或英雄行为,吸引人们成为自己的信徒或追随者。他们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基于被领导者对领导者超凡魅力的信仰和崇拜,而不是基于某种形式的强制力。一旦领导者丧失了来自被领导者的信仰,这种领导关系就会解体。
第二,传统型领导。这种领导者通过世代沿袭下来的习俗惯例来获取权力。主体篇即当领导者被问道“你凭什么统治众人”的问题时,他的回答是“历来如此”。此类领导者能够发号施令必须是基于某种传统力量,即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而一旦超出这种限制或神圣规则改变,就会导致领导关系解体。在这种领导关系中,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服从,实质是对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正统地位的认同和顺从。服从的义务不是依据领导权威的命令,而是来自习惯范围内对拥有传统权力的个人的忠诚。
第三,法理型领导。这种类型的领导者的权力来自于法律。从历史角度看,这种类型更多地出现在近代社会以后。在确定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问题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地位。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所确定的。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引导和带领,源自法律设定的正式职务,而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服从也更多地源自对法定权力的认同和尊重。无论是领袖、官员,还是一般公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的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成为联系他们的根本纽带。
个体领导的类型:以领导产生方式进行划分
在管理或者领导实践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领导者在其位而被授予了一定的职责和权力,从而被他人看做是领导;另一方面,由于某些人的个人魅力和强大感召力而被他人自发尊作领导。因此,按照领导产生的方式划分,个体领导可分为正式领导和非正式领导。
第一,正式领导。这种类型的领导者是由组织指定的,他们拥有组织结构中的正式职位、职权和责任,并通过领导活动合法地引领组织发展。正式领导通常按照组织给予的权力,根据既定的路线和严格的章程进行活动,比如制订规划方针政策、授权以及进行奖惩、控制、监督活动等。正式领导的职位相对稳定,它不因某一领导者的离职而消失,而是由其他人进行补位。正式领导可以运用合法权力来影响下级的思想和行动,必要时可以采用强制性权力来影响下级。
第二,非正式领导。这种类型的领导者是通过组织成员的自发选择而产生的,他们不拥有正式的职位、职权和责任,其领导地位主要是因为他们具有某一方面的才能,如能热心帮助他人、拥有渊博的学识或高超的技术、为人刚正不阿等。换句话说,非正式领导是靠个人的魅力赢得追随者的敬仰和拥戴的。非正式领导总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情感为宗旨,主要帮助组织成员解决私人问题、帮助组织成员承担某些责任、协调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引导组织成员的思想和信仰,并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念。非正式领导同其他组织成员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和谐性,其适应组织和环境的能力较强。由于非正式领导的影响力是基于组织内部成员对他的信赖,因此其号召力和影响力不可低估。此外,由于非正式领导的权威来自于个人的独特魅力,所以,非正式领导的隐退或消失很可能会导致整个非正式组织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