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法如何收入确认
融资租赁税法如何收入确认
租赁有两种,一种是你所所得融资租赁,一种是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就是,在需要的时候进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归受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权!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税法收入的确认,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税法如何收入确认
第一,我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了租赁服务费,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合同条款附后);
第二,承租方取得服务费发票后,对于租赁服务费将一次性确认支出;
第三,有类似案例(某汽车金融公司),对于租赁服务费,税务机关不认可分期确认收入,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租赁服务费可分期确认收入,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我司在租赁起始日全额开具了发票,但是在租赁期开始后我司需根据合同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定期开展租后检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上分期确认收入;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三,对于租赁服务费收入,我司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按17%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非作为手续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根据合同约定,如租赁项目发生提前还款、提前终止等情况,公司收取的租赁服务费将不予退还,但对于类似案例,法院曾判决出租方按照资金占用天数退还部分租赁服务费。
第五,实务中,承租方取得租赁服务费发票,如果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会在租赁期间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如果金额较小,则会选择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
问:上述观点哪种正确?附:相关合同条款
第四条“租赁期、咨询服务费、保证金及租金”
4.1鉴于甲方就乙方所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了相关的融资安排和财务方案等咨询服务,乙方同意在起租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4.2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前,乙方应按本合同附表一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也可以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收,乙方应出具相应的手续。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价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剩余30%的咨询服务费也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
观点二不正确。原因如下:
第一,如前所述,出租方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所得税处理,故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
第二,权责发制是一般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强调,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特殊规定,故本例不适用权责发生制。
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税务的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便于实务操作,还列出了五项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此看来,税务规定的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且简单。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规定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营业税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市场的宏观控制,融资租赁是特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业务按营业税税目下的金融保险业征税,由税率为8%,在近三年内将降低至5%;营业额为租赁费减去设备价款及相关出租成本。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境外外汇的借款利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但境内的人民币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对实际操作中拖欠租金的情况,《租赁会计准则》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到表外核算,等以后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可见,会计处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对此收入的确认时间较早,这里存在时间性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折旧和在法定年限内折旧,对租赁决策的影响不同。采取直线折旧时,若在租赁期内足额折旧,则可收到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的双重功效。《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我国税法规定:在租赁期满后,无论所有权转移与否,均要求承租人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提足折旧额,即当租赁期短于税法规定年限时,承租方仍要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坏账准备,《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自主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这是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还规定了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以及明确坏账损失必须最终得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也就是说,若是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大于3%或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以及融资租赁业的逐步放开,信贷风险日益加大,3%的坏账准备已无法备抵最低的风险资金,因此,税务机关可适度提高坏账准备金比例。
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
在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以有形动产为例,融资租赁的主要需要交纳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交易过程简图如下:
这一过程中,出租方与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而言,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
二、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具体表现在头几年上需要纳税调增,后几年上会纳税调减。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因此,上述环节中,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到的价款-借款利息-相关税费
差额征收需要对差额部分提供扣除凭证。扣除凭证一般是指发票、完税凭证或其他。
关于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税法并未对什么是借款、发行债券利息进行定义。实践中对利息支出能否抵扣关键是看相关的凭证。税局认可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对银行回单或其他凭证持保留态度。需要和当地税局进行沟通,以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
对于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可以与税局沟通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只是作为凭证)。对于其他销售额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为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融资租赁直租模式资产证券化后的税务处理
在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是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债权转让伴随着租赁资产的出表,而在后续阶段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问题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责仅为代收代付,原则上融资租赁公司将无法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实践中,无法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例如天津等税局就可以接受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反正谁开票谁纳税,发票也没有导致税源减少,各个税局何乐而不为呢?
目前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例如远东租赁、南方水泥等,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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