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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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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委托查阅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

  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

  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共五条)

  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

  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实质要件)

  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

  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

  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共五条)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配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五、股权转让纠纷(共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对外转让股权纠纷当事人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应列转让股东、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转让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因价格问题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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