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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济南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退休年龄的改革,各国如此,我国也势在必行。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均寿命在增长,这些都促成我们要思考退休年龄的改革问题。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济南退休工资计算公式,希望对你有用。

  济南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1. 工龄系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累计工龄:指员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依据连续工龄的定义)

  3.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指毕业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该时间不包括实习期。

  (依据劳人干局[1983]14号 )

  4. 累计工龄的计算

  4.1 根据工龄的定义,工龄的计算的主题应为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开始就算,反之,如自主创业(非员工,不领取工资)期间则不视为工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2 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累计工龄;

  4.3 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4 在““””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通知〉的通知)

  4.5 1962年至““””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依据《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4.6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与复函》([80]教计字279号))

  4.7 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4.8 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4.9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教高[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按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4.10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4.11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4.12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13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济南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上海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济南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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