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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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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要如何制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1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储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2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 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 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 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 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 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 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 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 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 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 %,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 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 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 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 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 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 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 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 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 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 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 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 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 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 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 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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