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企业退休工资计算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六安企业退休工资计算,希望能帮到你。
六安企业退休工资计算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具体办法待贯彻实施后再作宣传。以下介绍的是现行办法(执行至2007年8月31日):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和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满15年的人员(病残退休和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按照本个人全部缴费年限减去1998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退休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发给调节金。并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就高执行。
(2)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关于破产关闭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即: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所得数额外,其余部分均按每提前1年退休扣减2%计算。
(3)另外,再按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
公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120
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
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养老金如何算呢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例:50岁195个月、60岁139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退休的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