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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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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基本概念厘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这一概念是在2011年11月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2008—2014)

  2008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名义税率降低了20%。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09)133号文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名义税率降低了60%。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综(2011)104号文件,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免收管理类、证照类收费,即免收发票根本费和办证根本费。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1)117号文件,进一步扩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即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放宽了小微企业适应标准,扩大了小微企业适应范围。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出台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技术服务类平台,列入进出口国家税收优惠平台,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部分免征印花税,其利息收入按9折计入收入,对小微企业贷款和担保等业务,允许提高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性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相对比较公平的。然而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强。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实际上的税负率为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竞争更加激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此外,小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收负担仍偏重。同时,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

  (二)税收优惠过于片面。目前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而没有采取国际上流行的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优惠的范围会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而不能广泛的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和吸引外部投资,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普遍性不强。目前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针对高新技术型的小型微型企业,例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其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条政策旨在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是目前小微企业多是加工型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该政策能惠及的小微企业范围很小,对于缓解目前广大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尽相同的两件事)再例如财税〔2011〕117号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此规定扩大了适应范围,但是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此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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