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河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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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保证小微企业顺利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优化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流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再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行业情况在年度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后,视同备案;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方式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为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从加强内部管理上抓好落实,对第二季度未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送政策上门”,主动落实优惠政策。为此,省国税局提取了全省2014年二季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未享受优惠的疑点纳税人信息名单,要求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名单逐户认真核实,动员小微企业主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核实确实符合条件却未享受优惠的,要按规定进行二季度补充申报,该退税的退税,该抵减的抵减,确保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得到享受。从第三季度申报开始,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名单“送货上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主动给予优惠的时候要注意把好事办好,对确实要放弃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小微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放弃承诺书,证明其自愿放弃。
为确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取得实效,省国税局将对受惠面在80%以下的市局,于近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落实。同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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