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补助实施方案
大学生创业补助实施方案
大学生创业是提高个人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分享大学生创业补助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创业补助(补贴)实施方案
一、 工作安排
1. 创业补助(补贴)申报。时间: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0日;地点:掇刀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724-2****410
2. 创业补助(补贴)审核(经营场地调查及财政部门复核)。时间: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1日。
3. 创业补助(补贴)发放。时间:2016年12月20日之前。
二、 创业补助(补贴)区域划分
1. 个人创业补助(补贴)申报。市本级受理高新区、漳河新区及原市直企业下岗失业的创业人员;东宝区、掇刀区受理各自辖区内创业人员。其中:辞职创业的公务员在原辞职单位同级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补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其创业地辖区创业服务机构申报。
2. 创业扶持基地(创业园)补助(补贴)申报。市本级受理高新区聚盛孵化器、长宁8号电脑城、荆楚理工学院三家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补贴)申报;东宝区、掇刀区受理各自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补贴)申报。
三、 申领发放流程
1. 创业人员持相关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通过社区进行推荐申报。
2. 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创业补助(补贴)申报人员的相关资料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3. 通过审核的创业补助(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
4. 将补助(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补助人员账户。
四、 补助(补贴)类别及标准
关于涉及省、市级创业扶持政策相同的,按照“就高步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一) 个人创业补助(补贴)
1. 失公务员辞职创业后可申请享受2万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荆政办发[2008]92号)
2. 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后仍正常营业的,可申请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荆政办发[2008]92号号)
3. 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申请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荆政办发[2008]92号)
4.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可申请享受2000/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鄂政发办[2008]60号)
5. 就业援助对象自主创业一年内缴税5万元且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满一年后可申请享受1万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奖励。(荆政办发[2008]92号)
(二)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补贴)
1.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申请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鄂政发办[2011]84号)
2. 高校毕业生(户籍不限)自毕业学年起三年内在我市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鄂政办发[2014]33号)
3. 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5年(含5年)以内的毕业生创业吸纳择业期内(毕业之日两年内)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就业,每吸纳1名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荆政办发[2014]17号)
4. 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接受孵化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的创业补助(补贴)。(荆政办发[2014]17号)
(三) 创业实体及创业扶持基地补助(补贴)
1. 自主创业实体当年吸纳本市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实际招用就业援助对象人数申请享受奖励性补助(补贴),补助标准为每名就业援助对象每月100元。(荆政办发[2008]92号)
2. 创业扶持基地(创业园)当年新办贸易市场创业人员经营摊位占经营户总数30%以上、原有贸易市场创业人员经营摊位占经营总数2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扶持基地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摊位500至1000元。(荆政办发[2008]92号)
3.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入驻大学生孵化基地创办企业,每户给予2000元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荆政办发[2014]17号)
4.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入住企业(基地内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并依法依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成立时间在2年内、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3年内可申请享受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步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免收创业者场租。水电等费用的省级孵化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奖励性补助。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1.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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