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选择银行贷款方式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创业贷款如何选择银行贷款,欢迎阅读!
创业贷款选择银行贷款方式篇一
一、如何选择个人创业贷款
自己开公司首先要面对资金问题。如今银行的贷款种类越来越多,贷款要求也不断放松,如果根据自己的情况科学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品种,个人创业将会变得更加轻松。
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
抵押贷款
对于需要创业的人来说,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以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质押贷款
除了存单可以质押外,以国库券、保险公司保单等凭证也可以轻松得到个人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保险公司推出的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80%。
保证贷款
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的配偶或父母有一份较好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这也是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至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在准备好各种材料的情况下,当天即能获得批准,从而较快地获取创业资金。
二、获得创业贷款“5P原则”
贷款要通过银行核定批准,怎样才能通过银行的贷款核定?这里有综合来自国内外各大银行贷款部门内部资料而得出的“5P原则”,它将告诉你,怎样才能做一个银行愿意为之“输血”的人。
借款户
1.责任感:借款户主要负责人与其家庭、教育、社会背景、行业关系征信及诉讼资料、评估品格(诚实信用)及其责任感。
2.经营成效:以企业的获利能力(特别是营业利益)衡量经营能力;主持人或重要干部有无具备足够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对继位经营者的培植情形及行业未来的企划作业。?3.与银行往来的情形:有无不诚实或信用欠佳记录;与银行来往是否均衡;有无以合作态度提供征信资料。
资金用途资金启用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及合符政策。
还款来源还款来源是确保授信债权本利回收的前提要件。分析借款人偿还授信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评估信用的核心。
债权保证
1.内部保证,指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关系。
2.外部保障,指由第三者对银行承担借款人的信用责任而言,有保证书等。
授信展望指借款人行业的前途及借款人本身将来的发展及风险与利益的衡量做出分析与决定。如果创业申请人可以为银行提供齐全的资料,银行的征信调查工作可在两周内完成,再依据上面的5P原则,就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准予贷款了。
创业贷款选择银行贷款方式篇二
创业,银行贷款有哪几种形式
银行是专门经营贷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以一定的成本聚集了大量储户的巨额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运用出去赚取利润。银行除一部分用于投资外,大部分都用于发放贷款。银行就像一个资金“蓄水池”,随时准备向符合其条件的企业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期限和数额的贷款。其贷款形式具体可分为:
(1)抵押贷款。即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贷抵押的贷款方式。
(2)信用贷款。即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3)担保贷款。即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4)贴现贷款。即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中国创业招商网)
创业贷款选择银行贷款方式篇三
银行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种类。它仍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抵质押物不足、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往往具有非公开性等等,这些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缺陷,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严重不对称,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因此,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具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和流程,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需要仔细衡量后使用。对于银行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家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典型案例】
贷款操作不规范 险些招致牢狱祸①
吴某某,女企业家,某A厂厂长、某B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0月,吴某某以A厂的名义先后从某市城市信用社贷款105万元,用于企业发展。贷款期满后,吴某某未能偿还。1995年12月30日,吴某某以A厂的名义,又从城市信用社贷款235万元,归还A厂原欠该信用社的105万元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吴某某弟弟、妹妹欠该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该235万元贷款期满后,吴某某仍未偿还。1997年12月24日,吴某某又以B有限公司的名义,用A厂2214平方米厂房作抵押,与城市信用社签订31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归还原未偿还的235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剩余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厂房抵押,但实际上A厂与城市信用社并没有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另外,1996年6月至8月间,吴某某以A厂名义,两次从某市农村信用社共计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满,吴某某未予偿还。1997年12月8日,吴某某用A厂1404平方米厂房和机器设备作抵押,重新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251万元的借款合同,用新贷款还清原2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厂房抵押,实际上A厂与农村信用社也没有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310万元和251万元两笔贷款到期后,经两个信用社多次催要,吴某某都没有偿还借款。 1998年9月3日,吴某某将A厂的全部建筑物并厂区土地(包含上述两项约定的贷款抵押物厂房)作价人民币400万元,转让给C厂厂长王某某。吴某某与王某某口头约定,因为A厂部分厂房是用于抵押信用社贷款的,所以王某某负责归还561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但在双方签订的A厂《转让合同书》中,没有提及A厂部分建筑物已经抵押给两家信用社的事实,也没有写明王某某归还贷款的责任。A厂实际转让后,吴某某收到王某某分期给付的300万元现金,未用于偿还贷款。
两家信用社在得知甲厂转让的情况后,向某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认为吴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对吴某某报批逮捕,进行侦办,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向某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厂房已用于银行贷款的抵押而将该厂房卖掉,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于1999年10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吴某某不服,上诉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某某上诉称:我将A厂卖给王某某时,已将贷款一并移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代为偿还贷款。后王某某不承认代其还贷一事,故我曾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法院认定我与王某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因未在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无效;而认定我与王某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来由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才导致我不能偿还贷款。我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吴某某的贷款经过的事实和转让A厂事实,但认为没有证据支持吴某某主张的王某某知道A厂已有部分建筑抵押给两家信用社并且同意代还贷款的事实。另外查明吴某某所欠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在二审期间已由其弟弟全部代为还清。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且吴某某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因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才致使本案发生,故对吴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审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于2000年11月17日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判决。吴某某无罪释放。
【法律评析】
本案是有关银行贷款的案例,焦点在于借款、使用贷款及归还贷款操作不当可能给企业及企业家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未来还款能力,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符合其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一、银行贷款的优点
(一)费用少
比较各种对外融资工具,向银行贷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种。银行贷款利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企业贷款利率高于小企业贷款优惠利率;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贷款利率可能高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借款利率等。综合起来,银行贷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较优势的。
(二)资金来源稳定
由于银行实力雄厚,资金充足,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中小企业的借款申请,只要通过了银行的审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满足了贷款的发放条件,银行一般总是能及时向企业提供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贷款的缺点
(一)门槛高
银行贷款对企业规模、信誉、盈利、成长性等方面的资质要求很高,一般中小企业难以符合要求。通常还要求提供抵押,而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机器设备、产品等抵押或质押又难以获得银行认同,且中介评估费对小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成本。政府虽然要求银行尽可能多地向中小企业贷款,但要求商业银行在亏损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能是权宜之计,不可能长久。城乡信用社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力军,
却无法享受到15%的贷款利率待遇。利率限制减弱了其风险控制能力,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而向中小企业贷款营销成本太高,国有商业银行放贷人员责任重大,从另一个方面制约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二)程序复杂
向银行贷款要经历以下几步:
一是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银行受理审查。
(1)银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客户情况进行核实,对照银行贷款条件,判别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3)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银行对借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是发放贷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五是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六是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