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创业专利法内容变更汇总
美国创业专利法内容变更汇总
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国专利实际操作将同时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执业者必须坚持跟踪所有不同的有效日,从而为客户管理美国专利组合提供最佳咨询意见。
自2011年9月16日开始生效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中有许多重大变化,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案实施以来美国专利法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本文将着重介绍如发明人先申请制、先有技术的新定义等部分重要变化。
变化一:发明人先申请制
在颁布AIA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采用专利“先发明制”的国家。所有其他国家均采用专利“先申请制”。在AIA实施后,权利要求的有效申请日始于2013年3月16日之日及此后(即颁布后18个月)的美国专利将采用“发明人先申请制”。这些专利将被授予“发明人或者发现人”,且在特定情况下,AIA依然提供为期一年的宽限期。
变化二:先有技术的新定义
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35 U。S。C。第102条以及第103条的修订内容,基本定义了对于此类专利的先有技术。它取消了在AIA之前第102条的地域和语言限定。先有技术基本上构成了公开披露以及在“有效申请日”之前“有效申请”主题的某些特定专利申请披露。“有效申请日”的变化意味着,一方面先有技术范围更广阔了,这是由于AIA下的有效申请日总是迟于AIA之前的发明日期;而另一方面先有技术会少,因为AIA之前专利法35 U。S。C。第102条(f)和(g)项下其他人的先有发明不再构成先有技术。此外,根据修改后的AIA,第103条的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要求以及“书面说明”和“可实施性”都将自同一日进行判定:有效申请日。
根据新修改的第102条(c)项,如果披露的主题和权利要求项下的发明是在权利要求项下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当日或之前生效的联合研究协议的一方或多方(或其代表)开发及创造的,则所披露的主题与权利要求项下的发明的组合应被视为归同一实体所有。根据AIA之前的法律,相关日期指的是“创造发明的时间”。这一日期修订为“有效申请日当日或之前”可使申请人在申请前积极主动地处理潜在的第102条和第103条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见第102条(b)(2)(C)项,了解扩大利用共同所有权以克服第102(a)(2)项下的某些问题。新颁布的美国专利法第102条(d)项消除了根据非美国申请提交美国临时申请的需要,因为根据AIA下的第119条或者第365条,一项非美国申请不论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地区,或者以任何语言提交,其申请之日均视为“有效申请日”。
变化三:授权后程序
AIA针对有效申请日在2012年9月16日当日及之后的专利与权利要求提出了新的授权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和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程序。现行的多方再审查程序将被多方复审(IPR)所代替。除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将取代原有的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裁定上诉之外,单方再审查将继续保持不变。自2011年9月16日开始,批准授予多方再审查请求的标准从“可专利性的实质新问题”改为“胜诉之合理可能性”,以保持与IPR的标准一致。启动PGR的标准将是“优势证据”。这一标准可以解释为“可能性很大”,且也许比“胜诉之合理可能性”的标准低。
变化四:补充审查程序
为了试图帮助专利权人解决专利授予后发现的潜在的不公正行为问题,AIA提出了一项程序,即专利权人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请补充审查专利,以审议、再审议或者纠正被认为与专利相关的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人在随后的诉讼中将根据上述信息被证明无不公正行为:专利权人的补充审查请求被驳回;或者专利权人的补充审查请求被批准,宣布进行再审查,而专利权人证实了请求中提交的信息不能破坏原始或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补充审查适用于有效日2012年9月16日之前、当天或者之后颁发的专利。
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执业者,关键要记住,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国专利实际操作将同时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执业者必须坚持跟踪所有不同的有效日,从而为客户管理美国专利组合提供最佳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