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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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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1.4条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l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条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5条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4.6 条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
4.5.l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3条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7.2条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8.l 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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