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的环保知识有哪些
化工企业的环保知识有哪些
随着现代化工业建设水平的逐步提升,对于化工企业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化工企业环保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化工企业环保知识
一、企业为何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如何开展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分析、预测和评定,全面分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并对照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预测项目建设及生产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对策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也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环评,也可以委托环评中介机构开展环评。企业环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哪些类型?记载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市环保局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市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市环保局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依据。这个书面依据就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企业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市的排污许可证分A、B、C三种类型。排放主要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A类许可证;未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企业申领B类许可证;三产服务类企业申领C类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固废处置利用要求,企业建设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要求。
三、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市环保局将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什么是环保“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企业在环保“三同时”期间须做好哪些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同时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和厂区雨污分流管线的设计;开工建设期间,须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雨污管道敷设完成覆土前,应向属地政府工程建设和水务公司申请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方可覆土;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自行组织环保“三同时”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
六、企业竣工环保“三同时”如何备案?
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投入生产后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4份;
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总结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或调查报告;
5、其他材料(环境监理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排污单位入网审核备案表等);
6、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表格可从海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热点专题——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中下载。
七、什么是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企业未批先建要承担什么后果?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一是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市环保局备案的建设内容不一致。
企业未批先建将承担的后果:停止建设、缴纳罚款、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带来的经济损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环保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什么是批而未验?企业批而未验要承担什么后果?
批而未验是指企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向负责环评备案的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备案,即投入生产。
企业建设项目批而未验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试生产的,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一般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为3个月;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