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和居委的区别有哪些
大家在生活中应该也是听到过居委会和村委会这两个部门,其实对于这两个部门来说,很多人绝得很熟悉,但是仔细一说却又不是那么了解,也不知道他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具体的性质也不知道。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委和居委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的区别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简单的来说,居民委员会是相对城镇而言,辖区的为居民(城镇户口);村民委员会相对农村而言,辖区为村民(农村户口),属于居民、村民自治组织。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
新宪法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了专条规定,为加强这两个组织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发扬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重要意义。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
新宪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自治,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自己来管理国家委托的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事情往往不是直接依靠法律或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群众自我管理的自治,不仅可以弥补单纯依靠法律或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不足,并能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有的区别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区别为:街道办事处相对来说是后边二者的上级,居民委员会是在城市中的,而村民委员会是在乡村的。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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