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不易区分,以至于消费者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以对消费者有所帮助。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区别
产品瑕疵也是质量出现问题,但是问题没有影响到产品的主要功能,这种瑕疵如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刚可不追究责任,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刚要根据瑕疵影响的程度来赔付相应的金额,或者以折价的方式来偿付;
产品有缺陷是根本致命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导致产品有缺陷的原因通常都是在设计产品时发生错误所致,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无法发挥其原来设计该产品时所要展示的功用,对于这样的产品买方可以退货,并根据产品因有缺陷无法按时交货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可以限定卖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其他产品或者修复缺陷产品重新交货来补偿,并赔付一定金额的损失费,或者双方协商后以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产品缺陷与瑕疵的定义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相应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瑕疵时和产品存在缺陷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2)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产品缺陷与瑕疵的不同之处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4)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适用责任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责。
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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