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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与提单的区别都有哪些

时间: 肖阳1034 分享

仓单与提单的区别都有哪些

  在仓储中,提取仓储物的时候会要求要有各种凭证。其中就有仓单与提单。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仓单与提单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仓单和提单的区别

  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既是货物的收据,更是物权凭证,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证明,非常重要。收钱的时候没有提单是万万不能的。

  仓单又叫进仓单,是出口人将货物送进保税仓库待装货柜时领取的入库单。

  通俗地讲,货主把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总得有个收据吧,提单可以起这个作用。那买家凭什么收货呢?还是凭提单。卖方从运输方那里得到提单以后,把它转交给买方。转交的过程也是收钱的过程。所以说,提单对收钱很重要。

  在装船之前,所有的货都要先送进海关保税仓库,然后再装集装箱,送到轮船上去。货进仓库的时候,也要有一张进仓单。否则卖家如何证明或已交到海运承运人指定的地方?凭什么去换提单?最后,凭什么收钱?

  仓单的介绍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含义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提单的介绍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提单基本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D/O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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