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代理理论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代理理论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理论的内容
1.首先,这个理论是一个“不定性”的理论。所谓不定性,即是这个理论提出了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是刚刚相反矛盾的,但理论并没有说明这两个观点,哪一个观点应该被接受,应该是正确,而另一个观点应该被拒绝,应该是不正确。这个理论只提出,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至于哪一个观点你认为值得接受,全要看你个人自己的感受,每一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但仍然都是在这两个观点之中,取舍其一。
2.这个理论所研究的,就是看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是持有企业比例上较多的股份更好,还是应该持有企业较少股份为佳?哪一类人,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会更加为企业着想,更愿意为企业效命,使企业创出更好的业绩?即是说,看领导人持有股份的数目.和他们是否全心令意为合、企业效命.为企业做到最好的相互关系。而这里就产生出两个不同的观点。代理理论只是提出了这两个观点,却没有下一个确切的结论。至于所谓“代理”,就即是企业的领导人,他们是代表企业的人物,是企业的管理人,所以就称为代理agents,而这个理论就称为“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
3.代理理论将企业的领导人分为“局内人”insider和“局外人”outsider。所谓“局内人”,即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身在领导层,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股票量越多的,就越是局内人。如果身在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但却没持有该公司任何股票,只是受薪的管理层,就是“局外人”。这个理论就研究,是局外人还是局内人,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会对企业更为有利?
4.理论的第一个观点,认为企业的领导层,最好是局外人,即是没有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因为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如果进入管理阶层,他就会有角色上的冲突。首先,他会为个人的利益着想。另外,他也要为企业的利益着想。但个人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有时是会起冲突的。譬如个人希望得到很多的董事酬金,这是个人利益,但如果企业支很高的董事酬金,即是代表企业的开支大了,对企业则形成不利。但企业如果最大的股东进入了董事局,他因为持有股票最多,可以投票自己收取很高的董事酬金,使公司蒙受损失。当然,他亦有权支取很低的董事酬金,为企业的利益着想。这完全看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取态。
5.局外人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利益上的冲突,所以在决策之时,就会较为中肯客观,这样的话,对企业无疑是更为有利的。决策越是客观,越是看得请看得远,正确的机会也越高,也更容易使企业在商场上生存,打败竞争对手,和不断增长。
6.但另一个观点却否定以上的说法。另一个观点认为,如果身为企业的代理人,却并没有持有股票,他们可能对企业的成败漠不关心。他们只是关心自己身在这个职位能够安安稳稳而已,但求无过,不求有功。这样的话,企业又怎可能会顺利发展,遇到机会之时,又怎可能把握机会,由小企业变为大企业,由大企业变为跨国的巨大企业?没有股份的企业管理人,可能还更有其它公司的职位,或有自己的事业,他们可能只是“挂名”在这一家公司做事,虚衔的领导人,实际上并没有全心全意的去领导和管理这家公司。
7.相反,如果拥有这一家公司的股票,尤其是股份越多,对公司的成败就越是关注。公司一举一动,都对他们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他们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他们一般都会全情投入,全心全意的为企业工作,为企业筹谋,使企业得到应有的发展,和运作时会更加顺利。
代理理论的代理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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