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
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
增值税转型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称作增值税改革或增值税转型改革。那么你对什么是增值税转型了解多少呢?
增值税转型的简介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当然,这将相应减少财政收入,但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我国产品和进口的外国商品的平等竞争,也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
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我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我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的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 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我国增值税的改革。
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弊端
1、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对扩大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2、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3、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对出口产品退税不足,既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也不利于扩大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
4、不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现行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准予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对部分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相当于给予了部分外资企业和进口设备消费型增值税的待遇,从而使内资企业和国内生产的设备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5、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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