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知识(2)
保险行业的主要种类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
(二)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而各国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保险合作组织
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
(四)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 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等,可以根据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今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改建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改建后的中保集团下设三个子公司,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中保集团将体现商业化原则,坚持集团化经营和实行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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